关于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主要是指律师刑事辩护中的刑事责任豁免,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一些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卢森堡等,都在立法上确认了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1990年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我国政府在该文件上签字。该文件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提法,但在相关法律中有同样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如《律师法》第3条和第30条的规定。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分析,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主要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即:如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属于伪造证据。
在肯定律师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这一权利的必要限制。也就是说,律师在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利时,不能诋毁宪法,攻击国家的根本制度,危害国家的安全,在刑事诉讼中发表的言论不能诋毁司法机关的名誉、司法机关的人格,不能扰乱司法机关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