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一审概貌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袁某向赵某提出购1000粒“***”,赵某又与邹某进行联系,邹某随即找到钟某,钟某又通过张某联系到陈某。当晚,陈某在芳村将***通过张某交给钟某,并谈好价格为每粒10元,待卖出后再付款。当钟某在广园西路九龙酒店与邹某、赵某进行交易时被抓获。经鉴定这些***净重294.7克,含有大量的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麻黄碱等成分。且陈某曾因在1983年因走私、贩毒罪被广州市中院判处徒刑,此次属于再犯,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0年半,罚金2.5万元。
二审精彩逆转
本网首席律师丁一元代理陈某的二审辩护,丁律师指出陈某的要价肯定低于10元每粒,且钟某张某二人在看守所串供,同案犯钟某和张某的供述不一致,存在矛盾,认定陈某贩毒的证据不足,且一审判决在量刑上未能与其他被告适用同一刑罚幅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终判决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二审撤销对陈某的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7年,罚金2万元。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