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本案中,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运输毒品罪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明知”是毒品,但本案中熊某并不是“明知”。因此,丁一元律师从犯罪主观方面入手,提出检察机关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熊某是明知的情况下,熊某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宣判熊某无罪。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熊某作出了无罪判决。 这一判决体现了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
本案同时也是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同案其他三名被告最终都被判刑,惟有熊某在本部主任丁一元律师的成功辩护下,得以宣判无罪。
附如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