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核心提示
本案为一起性质严重,涉案毒品数额十分巨大的毒品案件。被告为香港人,其涉嫌贩卖病毒达14公斤,而在其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下,得以报命。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依“华哥”(男,香港人,在逃)的电话指示,于2007年7月21日晚到广州中央酒店入住307房接到了“华哥’让他人送去的14公斤**。随后李某依将**带回深圳,存放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彩世界彩虹阁8G房。23日中午,李某送10公斤“**”到深圳市福田区福朋喜来登酒店1159房交与买家。当日下午13时30分许,李某从其租住处出来走上东湖路一公共汽车站准备乘车前往喜来登酒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旅行包内缴获可疑物品20包。经鉴定,该物品重9989克,含甲基苯丙胺。公安随后对李某的租住处进行了搜查,查获了甲基苯丙胺共3982克、麻黄碱共1727克。本案的涉毒数量十分巨大。
丁一元律师在辩护中指出认定李某贩毒的证据不足,且李某非毒品所有人,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且本案毒品含量不明,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提交作为定罪量刑的毒品含量鉴定结论,应对涉案毒品进行定量检验,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法院采纳了丁律师的意见,最后判决李某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得以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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