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释放成功案例】谭某涉嫌赌博罪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一、步入泥潭
网络赌博,是一个隐秘又公开的话题,也是一个巨大的地下产业链。当事人谭某,在全球家具生产基地——佛山顺德区开办一家家具配件厂,过着富足滋润的生活。一次偶遇,平日热爱足球的谭某便与一个网络赌.博的代理商廖某“一见倾心”,两人相谈甚欢相见恨晚。于是在廖某介绍之下,谭某开始了赌.博的尝试,从此就慢慢步入了泥潭。
二、冤枉涉案
因为谭某经营正当生意,在自己的生意朋友圈子的名声一向很好,而廖某亦认识谭某生意圈中的其他朋友,为了防止廖某向他人透漏自己赌博的事情,从而影响生意信誉,所以在找廖某要网络赌.博的账号时,就谎称是给朋友用号,而并非自己用来赌的。谭某要来第一个账号后,很快就输了钱。他认为该账号不吉利,所以找廖某要了第二个赌博账号,仍然是以帮朋友要的名义,接着又要了第三个,前后他一共使用三个账号进行赌博。并且每个账号跟廖某对账清算时,他都称是代朋友结算。
在今年的佛山公安打击网络赌博专项行动中,廖某作为大型网络赌博案的组织者,被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的强力侦查下,他供出了谭某,因为他误认为谭某组织了三个人来参与,属于下线。于是公安机关有如神兵天降,在凌晨就将谭某带走调查,并搜走了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在看守所,侦查机关轮番提审,要求谭某供出三个赌博的下线。但谭某哪里有下线可供,因为那三个账号都是他自己一个人使用。
三、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其一,本案中谭某不存在聚众赌博的行为,没有组织3人以上赌博,而仅仅只是自己一个人在赌博网站上赌.博。他曾经向廖某(同案另一个犯罪嫌疑人)要过三个赌博账号,因为谭某是做正当生意的,为了维持良好的商业信誉,他瞒住廖某自己使用的事实,谎称是给朋友用的。但是,这三个账号均是谭某自己一个人使用,而没有给他人使用,并没有所谓的下线。侦查机关应该可以从谭某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银行流水记录看出,谭某只是与廖某一个人联系,而没有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更没有从中抽头渔利。
其二,谭某也不存在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谭某有自己的正当生意,其在顺德区龙江镇家具材料市场开了一家家具配件厂,有稳定的业务和稳定的经济来源,而不是以赌博为业。
另外,谭某是从今年春节以后才慢慢开始在网上赌.博,赌博时间不长。而且是在空闲时间参与,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四、艰难交涉
基于上述分析,我信心十足地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治安大队及法制科提交。但隔天便得到书面回复,不予改变强制措施。本着不气馁,不放弃,不抛弃的刑辩精神,我再次主动出击,联系了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治安大队的经办民警及其领导,要求其听取律师的意见,当面说明情况。经过再三努力,经办民警终于答应面谈。但是等我去了治安大队,经办民警便开始长篇大论地做我的思想工作,企图说服我去劝说当事人早点认罪,并供出下线,以利于减轻处罚。我微笑着作倾听状,耐心等待他讲完之后。然后以其他轻松的话题为缓兵之计,缓和了气氛,接着断然拒绝了他们的想法并据理力争,请求他们尽快调取以下证据,以免办成冤案:
1、谭某的通话记录;
2、谭某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及交易对手账户信息;
3、谭某电脑里登陆赌博网站所使用的三个账号的登陆痕迹。
我认为,上述三个方面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谭某没有与所谓的三个下线联络,没有与所谓的三个下线有银行对账,三个账号都是自己使用,自己登陆。经办民警说前两个证据已经在调取的过程中了,第三个证据要报领导研究后再决定是否调取。然后叫我离开了。
五、柳暗花明
在等待经办民警调取证据的过程中,我向谭某说明情况,看她是否能以配偶的身份通过合法的方式去调取通话记录及银行卡交易记录。结果很幸运的是,通话记录通过网上营业厅可以下载,银行卡交易记录通过网络银行可以下载。下载之后,我让谭某的妻子将通话记录中的对方电话的身份以及银行交易对手的信息全部标记出来,因为谭某的妻子与谭某共同经营工厂,朝夕相处,对通话记录中的电话及银行转账的对方身份都非常熟悉。全部标记出来之后,我们通过通话记录中发现,谭某完全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没有与其他的陌生人或可能的赌博下线联系,与上线廖某联系都只是通过短信。通过银行卡交易记录发现,谭某都是与生意合作伙伴及亲戚朋友之间转账,只与一个陌生的银行卡号经常性的有汇款记录,我们讲此卡号在ATM机上输入查询,就是廖*某的名字。我大喜,赶紧带着证据找到经办民警,并强烈要求侦查机关从谭某电脑中提取上网记录,以便进一步查明事实。
过了几天,我便得到好消息,谭某被改为行政拘留十五天,当天释放,谭某被要求放弃国家赔偿的权利。
至此,我又获得了一个因在侦查阶段积极介入,主动调查取证,在公安机关报送批准逮捕之前就无罪释放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