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商业贿赂”类犯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该罪名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对应,一个是行贿,一个是受贿。该罪名与“行贿罪”相类似,其区别在于行贿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1、2010年的公安部立案标准为个人行贿一万元,单位行贿二十万元(广东的立案标准高于此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二)》第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广东省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江门、东莞8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1)立案标准: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达3万元以上,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达30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量刑档次: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0万元以上,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实行)》(2006年12月25日粤高法刑二【2006】10号);
第二、《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4年9月30日粤高法【2014】301号)。
(注:本文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金鑫律师整理,关于广东省内二类地区(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等13个市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另文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