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核心提示
2003年7月初,王阳等8人在深圳市租住房屋、利用女色招嫖进行抢劫。8月2日晚7时,当王娟带进一名男子时,王阳等人将被害人制 服,搜劫钱物后用被害人的衣服将其捆 绑,并用胶纸封嘴。接着,王娟、王娜又先后带被害人詹某等二人进房间,王阳等人用同样的方法进行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因詹某反抗呼救,王某等人从该房阳台上拿来红砖猛砸詹的头部致詹不能呼叫、最终死亡。几人劫得摩托车2辆、手机2部和人民币10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詹某因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 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一审判决王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精粹
丁一元律师在二审出庭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原判仅认定王阳一人用红砖砸詹某头部致其死亡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詹某之死系王阳一人所为。 2、王某有立功表现,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范围。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丁一元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王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顺利为其保命。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点评
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是抢劫罪是加重情节,其最高刑可判处死亡,本案上诉人王阳在对被害人进行抢劫的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由于是涉及多名同案案犯的共同犯罪,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由王阳单独直接造成,所以,一审判决对王阳的判决过重,量刑不当。
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上诉人揭发他人盗窃电缆的犯罪行为,应该属于立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