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导读】:保险诈骗是保险领域中的一种传统性犯罪,其历史几乎与保险业一样古老,它不仅随着保险业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与保险事业同步发展。中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已经将把保险诈骗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以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活动,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随着中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广东省共判决了14起保险诈骗案。
一、保险诈骗罪的定义
保险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刑法》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保险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是故意。但二者具有根本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保险诈骗罪以无偿占有保险公司的财物为故意;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对方的利益。
二、保险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三、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1、1996年安部规定的立案标准为: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广东同此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18日)第五十六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广东省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江门、东莞8市)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立案标准: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档次: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第一、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4年9月30日粤高法【2014】301号)。
(注:本文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金鑫律师整理,关于广东省内二类地区(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等13个市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另文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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