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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解读“破坏生产经营罪”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  时间:2016-01-14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要件】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二、破坏经营罪的处罚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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