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指导案例:
【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第495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强迫他人 性 交、猥亵供其观看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924号】尹斌故意杀人、强制猥亵妇女案——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的,如何处理
【第986号】杜周兵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行为人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儿童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第987号】王晓鹏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如何界分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以及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女性又包括未满14周岁女童的,对所犯数罪是否并罚
二、猥亵儿童罪【第二百三十七条】
指导案例:
【第495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强迫他人 性 交、猥亵供其观看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985号】淡某甲强奸、猥亵儿童案——如何准确把握奸幼型强奸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第986号】杜周兵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行为人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儿童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第987号】王晓鹏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如何界分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以及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女性又包括未满14周岁女童的,对所犯数罪是否并罚
【第988号】 林求平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以及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
【第989号】吴茂东猥亵儿童案——如何认定“猥亵”和界分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以及在教室讲台实施的猥亵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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