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 麻 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指导案例:
【第77号】张世林拐卖妇女案——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
【第173号】胡从方拐骗儿童案——如何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
【第229号】李邦祥拐卖妇女案——应收买的被拐卖妇女的要求将其再转卖给他人的如何定罪处罚?
【第728号】吕锦城、黄高生故意杀人、拐卖儿童案——拐卖儿童过程中杀害被拐卖儿童亲属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781号】武亚军、关倩倩拐卖儿童案——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具备特殊情况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791号】刘友祝拐卖妇女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介绍对象”收取费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835号】王献光、刘永贵拐卖儿童案——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932号】孙如珍、卢康涛拐卖儿童案——如何把握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如何区分居间介绍收养儿童和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儿童 【第991号】龚绍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强迫卖淫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强迫其卖淫的,如何定罪处罚
【第1000号】郑明寿拐卖儿童案——如何理解偷盗型拐卖儿童罪中的“以出卖为目的”和“偷盗婴幼儿”中的“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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