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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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玩具小贩王国其看到检方不起诉决定书上这行字时,热泪盈眶。6年,从十年有期徒刑到改判四年徒刑,到两次撤诉,到检察院宣布他没有犯罪事实……因为卖了20支仿真枪而引发的旷日持久的官司,终于有了终局。
其实,一年前越秀区检察院就撤销了对王国其的起诉,他已是自由之身,但为了拿到无罪判决,他出人意料地坚持上诉。时隔一年,越秀区检察院再次撤销了起诉,并在不起诉决定书上写明:“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两次撤诉
2009年10月,在越秀区一德路卖玩具的王国其被警方带走,警方从其店铺查获的20支仿真枪里,有18支被鉴定为法律意义上真正的枪。因被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法院一、二审均判处王国其十年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已经是在该罪名下两级法院能裁定的最轻刑期。随后,王国其迎来牢狱生活。
2012年8月,王国其的命运出现了转机———广州市中院启动了案件的再审程序。通常说,一个已经生效多时的案件,提起再审,改判的几率很大。王国其和他的家人都期待能当庭无罪释放的那一刻。“我卖的是玩具,不是枪。”三年多来,王国其说得最多的就是这句话。
广州中院将王国其的刑期从十年改判成四年,但罪名丝毫未改。王国其继续上诉。
2014年12月,王国其案又有了更大的转机。越秀区检察院撤销了对王国其的起诉,越秀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那我这到底是有罪还是没罪。仿真枪到底是不是枪?”王国其在主审法官念完裁定书后问道。法官并没有直接说无罪,而是表示,广东高院早就已经撤销了中院和越秀区法院此前的有罪判决。“那检察院以后还会起诉我吗?”法官称这个问题王国其应该去找检察院询问。
王国其不愿意接受一个不明不白的撤诉决定,为了要一个无罪判决,他出人意料地提出了上诉。
2015年9月22日,广州中院撤销了越秀法院的裁定,将案件发回越秀法院重新审判。这一次,越秀区检察院在开庭前一天再次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理由也和第一次一样,称证据发生了变化。越秀区法院遂裁定准许撤诉。
明确“不构成犯罪”
1月26日,王国其拿到了越秀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文中写明了不起诉的理由。检察院称案发期间,国家对枪支的鉴定有两个标准,即公安部于2001年8月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强制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及公安部于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后者对枪支的认定范围比前者要宽泛数倍,且实施的时候并没有废除前者。一直到2010年,前者才被废止。从有利于被起诉人的原则出发,王国其案应该适用2001年公安部的规定,不应该认定涉案的枪形物为枪支。因此,检察院认为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国其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告诉南都记者,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还了王国其一个清白,下一步,王国其将提起国家赔偿。
采写:南都记者 曹晶晶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19日 卖仿真枪小贩王国其被警方带走。他贩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
●2010年5月13日 越秀区法院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一审判处王国其有期徒刑10年。
●2010年12月20日 广州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越秀区法院原判。
●2012年8月20日 广州市中院决定再审此案。
●2013年4月16日 广州市中院再审改判王国其有期徒刑4年,由于低于法定刑,需报省高院复核、最高院核准。
●2013年10月18日 王国其以中止执行、取保候审的名义出狱。
●2014年6月4日 广东省高院撤销中院的再审判决,发回越秀区法院再审。
●2014年11月26日 越秀区法院裁定,准许越秀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4年12月 王国其为拿无罪判决,提出上诉。
●2015年9月12日 广州中院裁定撤销越秀区法院裁定,案件发回越秀法院重审。
●2015年12月30日 越秀法院再次裁定,准许越秀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6年1月25日 越秀检察院发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短评]一个确定无疑的“无罪”来之不易
王国其算是个执拗的人,不过话说回来,他的事情落在谁头上,恐怕也轻松不起来。2009年10月,卖仿真枪的小贩王国其被警方带走,他贩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此后的六年,两次法院有罪判决,判了十年,之后是法院主动再审,改判四年,再往后是中止执行、取保候审,再往后是撤销判决、准许检方撤诉。
检方撤诉,恢复自由,在一般人看来已算飞来横福,但王国其却罕见地以上诉求一个无罪说法,这么一折腾,又是一年多的程序波折,直到2016年1月25日,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再次发出不起诉决定书,明确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一句话,又多等了一年!
什么是“撤回起诉”?撤回起诉是否就意味着“无罪”?这是王国其在历时数年等来撤诉裁定时,第一时间想到的问题,不是当事人太计较,实在是这无罪与否的确定答案,在当事人看来影响甚大,没看到确切的说法心里总是不踏实。这种不踏实其实并非没有道理,最初检方给出的撤诉理由,是“证据发生变化”,但在该案律师看来,“案件的证据五年没一点变化”,到底是哪里的证据发生了如此重大的变化,可以让当事人出现罪与非罪的两重体验?
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提交法院审理,公诉机关再因种种原因向法院申请撤诉,即便法院准许也不意味着刑事程序的终结,理论上讲,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还有公诉机关重新提起诉讼、法院恢复审理的可能。而在最高检出台的刑诉规则中,撤回起诉的情形除了“不存在犯罪事实”之外,还包括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等多种情形。现在看来,最初王国其收到的“证据发生变化”撤诉,与最新收到的“不存在犯罪事实”撤诉之间,虽然都指向同样的撤诉事实,但却因情形差异、对当事人而言显得意义不同。
是不是确定无疑的“无罪”,还是依然存有其他各种(哪怕理论上的)可能性的悬而未决,设身处地从当事人角度考虑,这不能说是“认死理儿”,而是一个已经遭受多年无妄之灾的普通公民,很卑微、却也很坚定的法律诉求。毕竟,人抓走时、几次定罪时都是板上钉钉的“有罪”认定,不能到了无罪开释时就突然变得模糊不定、遮遮掩掩了。更严重的是,对“无罪”认定的模糊,让公民长时间存有随时可能再次被起诉的不安定之中,而这样的悬而未决本身,又并没有多少证据的支撑。在证据事实上并无大的变化的情况下,用模糊的“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来了结案件,不是负责任的态度。
对公民而言存在某种程序倒流的可能性,这样一种不确定感,同时也伤害了司法的公信与威严。司法实践中,并非没有这样的例子,不起诉决定之后,因为案件当事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检方便将“无罪不起诉”变更成了“罪行轻微不起诉”。甚至此前,还曾出现过福建念斌案被纠正后,当地侦查机关对念斌重新立案的情况。从这样的实践例子也可以看到,对于当事人而言,一个确定无疑的无罪认定,不仅是恢复名誉的精神需求,更是堵死程序倒流的实在司法保障。
当下,各地依然有形形色色的仿真枪案在审理、申诉之中,王国其案能有今天这样确定无疑的无罪结果,殊为不易,也可见各方司法职守的合力推动。司法纠错,给公民一份迟到的公正,既然已经不可避免带有瑕疵和遗憾,那么无罪的结论更应该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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