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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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上诉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代理词。
1.关于违法背德行为是否享有隐私权的问题
上诉人称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隐私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即使是杀人犯也享有隐私权。
而且,婚外情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尚存争议,因为《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只是一种道德倡导,并非禁止性条款。
2.关于披露人们已经知悉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首先,最早披露信息的时间是2008年1月10日,而上诉人的网站于1月11日早晨7:41上线(见答辩人一审证据第1页),两者相差无几。其次,即使“北飞的候鸟”上线之前相关信息已有披露,但“北飞的候鸟”再次披露无疑扩大了传播范围,照样构成侵权,因为隐私不同于商业秘密,不能因为有人曾经泄露他人便可随意泄露;更何况有些信息是第一次在“北飞的候鸟”发布、传播。
3.关于知情权与隐私权相冲突时哪个优先的问题
上诉人所谓两者相冲突时知情权优先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是隐私权优先。《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被上诉人代理人:张雁峰
20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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