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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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研究院犯罪研究中心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为了惩治日益猖獗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近些年来,该类犯罪的数量明显激增。为进一步加强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此《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再次进行立法调整。
【关键词】 黑客数据 数据掮客 数据交易 广州刑事辩护
【新法速递】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
就本罪的保护法益来说,其保护的是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安全。
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来讲,此罪中的“出售”行为是否等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讲的“出售”,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有争议。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出售”也即商品与货币的交换形式,但在刑法中并未界定“出售”的规范含义。从体系解释的内在含义来说,本罪中的“出售”行为应与刑法分则中其他罪名中的“出售”行为保持相对一致。出售,也即意味着有偿转让,其应以对价为基础。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单位,对此种身份犯的设置,亦存在较大争议。而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类犯罪的主体予以调整,为加大打击力度,严密刑事法网,将本罪的主体改为不真正身份犯,也即一般主体。针对不同的主体设置不同的法定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如果有一天,别人通过你的身份证号码,可以立刻知道你最近通话记录,近期活动区域,家人信息,银行卡和余额等等,请不要惊讶和震惊,因为这种工作,在目前国内的市场上已经有很多人在做了,而且已经形成了一个隐蔽庞大的市场。
而这只是小规模的个人作坊、游击队。真正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是那些打着大数据名头的各类貌似正规的公司,这些公司掌握的数据就更惊人了,各种维度无奇不有,比如我就见过一个号称拥有多地房产数据的公司,包括房产持有人姓名、身份证等信息。
1.黑客数据
与大家想象不同的是,市场上最多的,并非黑客拖库的数据。黑客的数据有几类:
2.内鬼数据
第二种则是内鬼数据,内鬼数据相比黑客数据,品类非常丰富,其中部分数据可以隔夜更新,在市场上更多的是这类数据。由于数据过于庞杂,无法分类。我大致说一下我见过的几种。
二、数据掮客
上游数据出来之后,会有人专门拿出来叫卖。叫卖的一般有三种情况:
1.诈骗
说起来蛮无聊的这些人,号称自己有某某数据,并且会有一些截图和样例。实际上就是骗钱的,几十块的也会骗,偶尔会骗到大买家。纯粹诈骗的情况不多,但多数情况是真假混合,也就是注水。
2.转手
自己用完的数据拿出来转手。所以市场上会有一手二手的说法,一手隔夜数据是价格最高的,二手甚至更多手的数据主要是做大数据匹配和营销。
3.注水
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情况,例如号称5000万高端银行VIP数据,而实际上中间会混杂了各种数据,甚至有的干脆就用EXCEL公式伪造数据。
三、数据加工
掮客实际上只是买卖数据,并不做实际意义的数据处理。真正购买数据的大体上:电信欺诈分子、商业推销、大数据公司。电信欺诈和商业推销大家耳熟能详,不做解释。目前有一些所谓大数据公司也在悄悄的加入,通过数据拼接,形成大数据库,然后封装成查询接口向外出售,其中相当部分是有正规合同和发票的。
四、结语
综上,数据交易已经十分猖獗,而对这些行为的打击却罕见案例。很多案件实际上由欺诈引起损失之后破案,而少见针对数据交易的针对性打击,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数据交易并未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所以报案、立案动力不足。但是,如果不打击这类行为,其隐性损失也将十分巨大。当大家生活在一个毫无隐私的世界里,那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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