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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毒品案件“特情介入”因素识别、辩护“四步法”

来源:刑辩课题组   作者:刑辩课题组  时间: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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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

毒品案件“特情介入”因素识别、辩护“四步法”

 

正如很多文艺作品所展示的,线人、卧底在毒品犯罪侦破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中,由于毒品交易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特情介入成为破获案件常用并且行之有效的方式。对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律师来说,案件中是否有特情介入以及介入的深度对于案件辩护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特情贴靠情形下由于毒品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一般毒品不会流入社会,是从轻处罚情节;犯意引诱、数量引诱不仅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更是死刑辩护的重要辩点;另外,以贩卖为目的向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案件,还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然而,在很多案件中,侦查和控诉机关并不会主动提出特情介入的情节,甚至有意隐瞒特情介入因素。对于这种现状,作为辩护律师,当然不能调侃一句“朝阳群众”了事,而应该练就“火眼金睛”,准确识别案件中的特情因素,并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

一、总体原则:大胆质疑,小心求证

胡适有句名义,“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说的是治学之道。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其工作内容就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对于特情介入这一重要辩护要点当然不能放过,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大胆质疑,小心求证”。

所谓大胆质疑就是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要带着质疑的思维、批判的眼光去会见、阅卷、沟通案情;当然,质疑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从经验中归纳而来的、有规律可循的。律师对于案件中何种迹象表明可能存在特情介入,应当做到心中有数。所谓小心求证,就是在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特情介入时,不能停留在质疑上,而是积极寻找线索和证据。虽然从举证责任来说,控方应当对是否存在特情引诱等情节提供证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方对于是否存在特情引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更不意味着辩方对此没有举证的权利。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辩护律师不仅要提出特情引诱的质疑,而且要提供能够让法官对于案件是否存在特情产生合理怀疑的线索或证据,辩护意见才可能被采纳。

二、识别特情

前面写到,对于是否存在特情介入要大胆质疑。这种质疑是贯穿毒品辩护始终的,但是如果能在介入案件之处,就能准确评估案件存在特情介入的可能性,并识别可能是特情的人员,无疑对下一步的辩护和整个辩护策略的选择是有利的。这一过程包括两阶段:评估案件存在特情的可能性?如果有特情,谁是特情?

(一)是否存在特情?

对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是否存在特情介入,在律师介入案件之初可以做个初步的判断。一般出现下面两种情况,有特情介入的可能性很大:一是在隐蔽的空间、时间(如深夜)进行毒品交易,却被当场抓获;二是毒品交易完成,一方离开后很短的时间内被抓获。

之所以上述情况下特情介入的可能性很大,是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流动性,刑事诉讼法对定案证据的要求所决定的。由于毒品犯罪具有的隐蔽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如果没有特情介入或者其他技术侦查手段,侦查机关在毒品交易的第一时间进行抓捕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如果交易的时间和抓捕的时间间隔很短,或者直接在交易现场抓获嫌疑人,则特情介入交易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另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定案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抓现场是最直接有效的取证方式,“人赃俱获”在离开现场后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如果案件有特情介入交易,侦查机关一般都会选择现场抓捕,或者在交易完成特情人员离开现场(向侦查人员发出信号)后立即抓捕。

交易时间、地点、抓获时间等信息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也可以通过《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指控事实部分进行了解,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或者拿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时,就可以对案件是否存在特情引诱有一个初步的判断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出现前面所说的两种情况,并不一定就是特情介入交易,也有可能是交易过程受到监听、跟踪(可能符合控制下交付,也是辩护律师的重要辩点),当然还有可能是正好“幢枪口上了”。但是质疑仍然是必要的,具体属于哪一种情形,需要通过案件其他材料进一步求证。

(二)谁是特情?

如果经过初步评估,认为案件中存在特情介入的可能性较大,下一步就是要“揪出”特情。从大量的案例来看,以下几种人是特情人员的可能性较大,辩护律师可以重点考虑:

1.匿名举报人。很多毒品案件中,有举报人,却没有举报人任何身份信息,这时需要引起注意。由于毒品犯罪十分隐蔽,一般群众很难发现,大部分匿名举报人都是公安特情人员。

2.先到案的同案被告人。有些案件中,先到案的被告人为争取立功,在侦查机关的支配下,为侦查机关工作,事实上起到了特情的作用。

3.另案处理的人。同时被抓获,却被另案处理,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很可能是特情。

4.抓获现场逃跑的人。有时,逃跑是事先设计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特情人员。

5.神秘人。所谓神秘人指的是在卷宗中出现,却没有任何身份信息的人,一般以“姓+某”、外号等代替出现在卷宗中,显得很突兀。

6.在现场却没有羁押的人。在抓获现场参与毒品交易,却没有采取任何羁押措施,案卷中也没有任何处理结论的人。

7.提供毒资、交易场所等交易条件的人。有时,特情会通过提供提供毒资,提供交易场所,合伙贩毒等方式进行诱惑侦查。

8.未出现在现场的买方或者卖方。假装买方或者卖方的特情人员并不出面,而是委托马仔出面交易。

现实中,特情介入的情况千奇百怪,无法一一列举,但上面的几种人是特别需要关注的。

三、审查证据,寻找线索

完成上面两个步骤,如果律师认为案件中存在特情介入的可能性很大,并且也找到了怀疑的对象,下一步就要寻找特情存在的线索和证据。最直接的方法是从当事人的陈述和案卷材料中寻找线索和证据,如果需要进一步证明相关信息,则需要申请调取证据或者自行收集证据。可以说全部卷宗的每一个细节都是律师需要关注的问题,但寻找有关特情介入因素的证据,可以重点从以下材料中寻找突破口:

(一)立案登记材料

立案登记表可以重点审查案件来源:对于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审查是否留有报案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如果没有可以进一步申请调取报案笔录等材料进行核实;如果有举报人信息,需要进一步审查案件中举报人或者与其相关的人原是否参与毒品交易,充当特情;如果是其他案件当事人交代情况,需要审查交代情况的人是否在案件中参与了交易,起到特情的作用等。

(二)到案说明、抓获经过

对于到案说明、抓获经过等材料可以重点审查以下细节:1.到案时间是否存在先后,如果存在先后,需要进一步求证先到案的人员是否为立功而充当特情;2.到案人数与参与交易人数是否一致,是否有漏网之鱼,如果存在,需要进一步求证其原因;3.抓获经过还可能透露出侦查机关是否在毒品交易前就进行了布控埋伏等信息。

(三)扣押清单

对于扣押清单需要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基本可以证实特情参与交易:1.毒资或者毒品已经已经由交易一方携带离开现场,相关人员也没有被抓获的记录,但毒资或者毒品却出现在扣押清单中;2.毒资的收款人不在现场(比如通过转账支付毒资,或者事先支付毒资、分次付款毒资,收款人没有出现在交易现场),单扣押清单中却出现了扣押毒资的记录。

(四)扣押毒品、毒资来源、去向的说明材料

在有些案件中,毒品、毒资是由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中可能会出现毒品来源说明及相关审批手续,毒资来源与去向的说明材料等。这些材料都是证明特情介入的有力证据。

四、综合研判,辨析特情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向度

通过上面三个步骤,如果准确识别了案件中特情人员,并有线索或者证据证明案件存在特情介入,还需要进一步分析特情介入案件的“深度”、“广度”和“向度”问题,从而提出更加精准的辩护意见。

这里的“深度”指的是特情人员介入毒品交易的程度而言的。特情贴靠、数量引诱、犯意引诱,三种不同情形下,特情介入的程度不同,相应的定罪量刑规则也不同,律师在辨析三种情形后可以提出更加具体的辩护意见。例如,对于特情贴靠的情形,律师可以从“罪行在侦查机关控制之下,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危害性大大减轻,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于数量引诱,律师可以提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对于犯意引诱,律师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无罪辩护意见,或者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等(对于犯意引诱的情形,是否作无罪辩护需要结案案情)。这里的“广度”指的是案件是否存在“双套引诱”的情形,即特情为行为人即提供上线,又提供下线的情形。如果存在这种情形,律师可以提出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这里的“向度”指的是特情介入的方向,特情人员是毒品交易的上线还是下线、是买方还是卖方。如果特情是卖方,则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总之,这一步骤中,律师要结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分析特情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从而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五、结语

总结全文,律师在办理有关特请介入毒品案件时,可以通过四个步骤(评估特请介入的可能性——识别特请——寻找特情介入的线索和证据——辨析特情介入交易的深度和广度)对特请介入因素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准确的辩护意见,这是文章标题中“四步法”的由来。但是,这四个步骤的顺序在具体办案中可会颠倒,有时会反复。比如,在办案前期可能只发现一个特情,但在进一步研究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双套引诱,这是就需要重新寻找特情介入的线索和证据。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谓“四步法”部分来源于作者办案的直接经验,更重要的来源是阅读同行分享的文章和案例过程中形成的间接经验,作者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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