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秀公众号 作者:中银正道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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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说明
编者以“威科先行”为基准数据库对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进行了检索分析。检索截止时间是2016年4月30日,文书形成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编者利用数据库获得基础数据并用于大数据分析前,进行了如下事项的检查:
(1)数据是否重复;
(2)下一级分类数据累计之和与其上一级数据数量是否相同;
(3)可能影响大数据分析准确性的其他事项。
按照条件对“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进行检索,得到的裁判文书为235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1
2.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基本情况
2.1 案件情况
2.1.1 案件地区分布
2015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共计231件[1],我们全部按照案件一审法院所在地区进行数量统计,具体各地区的数量见图1。
图1
如上图(图1),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在各地区分布不均,其中深圳和珠海的案件数量居多。调查发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分布与所在地区的口岸开放情况[2]及走私方式有关。
从走私方式上看,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构成犯罪的案件共98件,其中深圳41件,珠海57件。此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3%,案件涉及税款金额小,其中9件案件的当事人聘请了律师。
除上述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案件外,通关走私的案件在所有走私案件中占到多数,详见图2。
图2
2.1.2 被告地区分布
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涉及的自然人被告519人,单位被告57家,合计被告576个,被告地区分布详见图3。
图3
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涉及的519名自然人被告中,自然人被告地区分布详见图4。
图4
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涉及的单位被告共57家,所在地区分布详见图5。
图5
2015年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案件总体情况是深圳和珠海的案件比例与被告比例差异明显,其中深圳的案件比例为45%,深圳的被告比例为53%;珠海的案件比例为30%,珠海的被告比例22%,其他地区二者的比例基本一致。深圳地区的被告总数比珠海多,调查发现,深圳和珠海的团伙犯罪较多,详见图6。
图6
2.1.3 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在本报告中所称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案件的区分标准是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一个单位被告,即将该案件确定为单位犯罪案件,反之为个人犯罪。
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个人犯罪案件为184件,单位犯罪案件为47件,详见图7。
图7
广东省五个主要开放口岸的城市中,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案件数量对比见图8。
图8
深圳、珠海、佛山的个人犯罪中的被告人数多于单位犯罪中的被告人数,但是广州地区的个人犯罪中的被告人数少于单位犯罪中的被告人数。经分析,深圳、珠海、佛山地区个人犯罪比较多,广州地区的单位犯罪比较多,详见图9。
图9
2.2 涉案货物、物品种类
从个人犯罪案件中的涉案物品来分析,走私电子产品的案件数量占个人犯罪案件总数的30%,大于走私其它物品的案件数量。除电子产品外,个人犯罪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主要还包括食品、酒、烟、成品油。详见图10。
图10
从单位犯罪案件中的涉案物品来分析,单位犯罪中的涉案物品比较分散,主要有电子产品、冻水产、木材、塑胶粒和一些化工产品及专用设备等。
2.3 涉案金额[3]
参与统计的案件总涉案金额约7亿元。不同地区涉案金额是否存在差异,主要对各地区涉案金额的均值进行比较分析。五个主要案件城市的均值如图11。
图11
五城案件涉案金额均值比较中,佛山的案件涉案金额均值最高,东莞的案件涉案金额均值最低。通过SPSS软件[4]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以地区为控制变量,以涉案金额为观测变量的结果显示,五个地区的涉案金额均值不存在显著性的差异。综合分析,五城案件涉案金额均值在数量上有差距,但未构成显著性差异,说明五城案件涉案金额的差距尚在合理区间内。
四城[5]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均值比较,详见图12。
图12
横向从个人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来分析,四城个人犯罪涉案金额均值相差较小,趋于平稳。
横向从单位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来分析,珠海单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显著高于其他地区,结合案件分析发现,珠海的单位犯罪案件数量为5个,其中一个是2015年度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高达九千多万,带动珠海单位犯罪涉案金额均值整体水平上升。
纵向从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涉案金额均值分析来看,广州个人犯罪的涉案金额均值高于单位犯罪,与其他地区个人犯罪涉案金额均值低于单位犯罪的情况不同。结合案件信息分析,其原因是广州单位犯罪的案件数量多于个人犯罪的案件数量。
2.4 聘请律师情况
在涉案的519个自然人被告中,有223人聘请了律师,296人未聘请律师,详见图13。
图13
珠海案件涉案被告114人,聘请律师的为26人。深圳的案件被告281人,聘请律师的为131人。广州案件涉案被告30人,聘请律师的为24人。综合来看,广州涉案被告聘请律师的比例为80%,深圳涉案被告聘请律师的比例为46.6%,珠海涉案被告聘请律师的比例为23%,详见图14。
图14
2.5 案件上诉与改判情况[6]
裁判文书共计231份,其中一审判决书185份(包括一个重审的)、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书38份(其中维持原判的裁定34份,发回重审的裁定3份,上诉后撤诉的裁定1份)、二审判决书有8份。二审案件中,上诉同时抗诉的裁判文书有3份,抗诉但未上诉的裁判文书有1份。详见图15。
图15
根据231份裁判文书计算上诉案件和因上诉改判案件所占的比例。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总数为231件,其中上诉案件45件[7],占案件总数的19%,详见图16。
图16
在45个上诉案件中,因上诉而改判的案件有8件[8],其中改判无罪的案件有2件[9];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有3件。故辩护有效的案件为11件,有效辩护率[10]为24%,详见图17。
图17
各地区上诉案件的情况详见图18。其中,珠海上诉案件在总案件中的比例最低,为10%,东莞的最高,为43%。
上诉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其中,深圳的案件上诉率[11]为21%,东莞的案件上诉率为43%,珠海的案件上诉率为10%,详见图18。
图18
因上诉而改判的案件数量为8件,数量比较少,故地区分布的代表性较弱,上诉案件与改判案件的地区分布情况详见图19。
图19
存在一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情况。2015年所有案件的被告共计519人,57家单位。上诉的被告包括154个自然人和11家单位,改判的人数(被改判的人不一定提起了上诉)为17人(包括重审改判的),其中3人是检察院抗诉的同时改判加刑的,此3人不计入上诉改判的人数中,被告的上诉和改判情况见图20与图21。
图20
图21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二审改判无罪的被告有6人。涉及的案件有两个,其中一个案件是因为2014年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对于偷逃应缴税额的入罪数额作出新的规定,法院据此改判两个原审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个案件,(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7号案,广东省高院改判后的结果和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其中有四人虽然没有上诉,但是法院仍然认定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四人参与走私犯罪的期间,并不能证明各自走私偷逃税款的具体数额,最终改判无罪。
3.判决结果分析
由于3个发回重审的裁定所涉案件尚未有生效的判决结果,所以在该部分的分析中,这三个案件及其24个被告除取保候审外,其他的指标都不参与统计。
3.1 审结时间[12]
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被告的平均审结时间为17.3个月,二审案件和一审案件的被告在其审结时间均值方面的变化,详见图22。
图22
SPSS软件分析的结果显示主要案件所涉的五个地区之间审结时间均值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即从均值的角度,尽管各地案件的数量差别比较大,各地案件中被告的审结时间并没有显著的差异。五城市案件审结时间均值与案件数量对比情况详见图23。
图23
就被告自己的偷逃税款金额和审结时间之间的关系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偷逃税款金额不同的五组被告所需要的审结时间的确存在显著差异,即偷逃税款金额越大的被告,其审结时间越长。具体各组的审结时间均值折线图如图24。
图24
一般情况下,偷逃税款的金额越大,对被告的影响也越大,被告上诉的可能性增加,法院审理的时间也会越久。
从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地区审结时间均值来看(图25),珠海案件审结时间较短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在珠海的个人犯罪案件中一审金额较小的案件占比例远高于其他地区。东莞个人犯罪案件审结时间高于单位犯罪案件的原因,可能是该地区案件数量比较少的情况下又有一个发回重审的案件。佛山的一例单位犯罪案件发回重审不参与分析,因此没有计算单位犯罪的审结时间。
图25
3.2 自首、从犯、取保候审、退赃与判处缓刑的相关性
是否被认定构成自首或者从犯,对被告的刑事责任有重要影响。在所有被告中被认定有自首情节的有44人,约占总数的9%(图26);退赃的有57人,约占总数的12%(图27);而被认定是从犯的有245人,约占总数的49%(图28)。
图26
图27
为研究从犯是否会因被取保候审而被判缓刑这一问题,编者根据相关数据分析得出,从犯被取保候审的有78人,其中从犯取保候审改判无罪的有6人;245名从犯中被判缓刑的有72人,其中从犯取保候审且缓刑有54人。详见图28。
图28
在245名从犯中,被判处缓刑(含无罪)的有78人,占所有从犯比例为31.8%。
不论从犯与否,被告被取保候审与被判缓刑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被告中被取保候审213人(图29),缓刑159[13]人,其中取保候审且缓刑的有131人。详见图30。经过计算,被取保候审的被告判缓刑的比例达61.5%。
图29
图30
3.3 偷逃税款和刑期、罚金[14]的相关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被告偷逃税款的金额会直接影响刑期、罚金。
图31
首先,从上图可以看出,深圳、东莞的案件涉案金额与其罚金的均值非常相近,珠海、佛山的案件,其罚金均值略高于涉案金额的均值,而广州则是涉案金额均值高与罚金均值。利用SPSS进行相关性分析的结果显示,案件的涉案金额与其所有被告的罚金总额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0(p<0.001),即二者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其次,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言,法院判决中的刑期和罚金主要是由被告偷逃税款的金额决定的,另外还要受到是否自首和是否是从犯等其他减轻或加重情节的影响。我们通过收集的数据进行被告偷逃税款金额和其刑期、罚金之间的相关性分析,来验证法院的判决是否和法律规定一致。
我们使用SPSS软件进行偏相关分析,观察在剔除了自首、从犯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被告的偷逃税款金额和其刑期、罚金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结果显示,在判处拘役的案件中,被告偷逃税款金额和刑期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40(p<0.001),二者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在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偷逃税款金额和刑期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47,二者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在判处拘役的案件中,偷逃税款金额和罚金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0,二者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在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偷逃税款金额与罚金的相关系数为0.50,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以上统计分析结果表明,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偷逃税款的金额对罚金多少起决定性的作用。而偷逃税款对刑期的影响,只能说是比较重要,也就是说在除了自首、从犯、偷逃税款等这些显而易见的因素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因素影响刑期。
4.专题分析:深圳珠海两地案件的比较
4.1 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个人犯罪的案件在总案件中的比例,珠海比深圳要高一些。
图32
图33
4.2 走私方式
深圳各种走私方式均有涉及,而且通关走私的数量最多。而珠海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数量占绝对多数,甚至超过了深圳,但是没有后续走私。这与珠海的案件以个人犯罪为主有联系。
图34
深圳均存在后续走私和间接走私,涉及间接走私的7例案件中,有6例的主要走私物品是成品油。
成品油因其自身的特点,犯罪分子在走私中主要采用的是海上走私入境,从案件中深圳间接走私的主要物品是成品油来看,通过海上走私非法入境的成品油,主要的销售地点可能是深圳,入境则是通过其他地区。这与深圳大量的市场需求应该是有关系的。
后续走私这种未补交关税将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报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行为,必然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企业相联系,珠海可能由于该类企业少,因此也很难利用保税手册走私。而深圳的来料加工企业贸易量很大,具体可比较2014年广东省进出口贸易数据和深圳的进出口贸易数据。
从整体上来看,后续走私的案件以深圳为主,与该地大量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企业有一定关系。
深圳2014年进出口贸易总额4877.65亿美元。出口2844.03亿美元,其中一般贸易988.64亿美元,三来一补贸易46.91亿美元,进料加工贸易1263.23亿美元,其他贸易545.25亿美元。进口2033.62亿美元。其中一般贸易762.52亿美元,三来一补贸易25.58亿美元,进料加工贸易868.04亿美元,其他377.48亿美元。
表2[15]
4.2.1 走私物品
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在两地数量都比较多的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构成犯罪的案件中,走私物品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深圳以电子产品为主,珠海却以烟酒食品等为主。
图35
烟、酒类产品国外价格和国内进口产品的价格由于税收原因,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而对国产乳制品信心不足导致对进口产品高度依赖,进口奶粉的市场需求旺盛。珠海和澳门两地陆路相连,由拱北口岸向两地延伸都是珠澳两地各自的繁华地区,就会有大量围绕拱北口岸进行走私烟酒等差价大的产品和市场需求量大的产品。
深圳有大量与电子产品生产相关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围绕着这些企业,深圳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易量无疑会吸引大量的走私者加入其中。
4.3 涉案金额
珠海偷涉案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案件有55个,占到约80%,均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其中有22个案件被告是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澳门居民,占到约32%。另一方面珠海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占总数的约14%。深圳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占总数的约38%,偷逃税款不足万元的案件约占33%。具体可参考涉案金额分布图。
图36
4.4 聘请律师情况
报告的2.4节中,珠海被告聘请律师的比例最低值得关注。我们推测可能与珠海不足万元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有关,所以进行了被告偷逃税款金额与是否聘请律师的相关性分析。
我们通过SPSS软件列联表的方法进行分析。将案件中被告的偷逃税款金额参照法律规定分为五组。第一组为1万元以下,第二组为1万元至10万元,第三组为10万元至50万元,第四组为50万元至250万元,第五组为250万元以上。我们将偷逃税款金额作为行变量,将是否聘请律师作为列变量进行交叉列联表,其相关性系数(φ=0.376)是显著的(p<0.001),表明偷逃税款金额对是否聘请律师的影响是显著的,偷逃税款金额越大的被告越倾向于聘请律师。
在偷逃税款金额不足万元的案件中,珠海仅有一人聘请了律师(案件有55个),深圳有8人聘请了律师(案件有35个),在案件绝对数量超过深圳的情况下,珠海的不足万元案件中被告聘请律师的比例远远低于深圳。但是当我们比较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涉案被告时,深圳聘请律师的人数比例为54%,而珠海则为44%。从这种比例的差距来看,偷逃税款金额很有可能对聘请律师首先起决定性的影响,金额较大的情况下,不论是同一地区还是不同地区之间来比较,聘请律师的比例都会增加。
我们进一步通过SPSS软件进行分析的结果显示,深圳和珠海50万元以上的案件中,被告是否聘请律师不存在显著的差异;50万元以下的案件中,深圳和珠海案件中的被告是否聘请律师有显著的差异。即在偷逃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下时,深圳的被告比珠海的被告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但是当偷逃税款金额超过50万元时,深圳的被告并没有比珠海的被告更倾向于聘请律师。
4.5 偷逃税款与罚金的关系
为研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告偷逃税款和罚金之间的关系,我们把二者之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了统计,详见表3。
表3
从均值看,深圳的案件中,被告罚金多为其偷逃税款金额的1倍左右,而珠海则为2.7倍左右,这与珠海大量的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有关,在这些案件中,珠海法院判决中被告罚金多为其偷逃税款的3倍左右。
表4
在讨论此问题的时候,我们将两地的被告分为两组,一组是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一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观察罚金是其偷逃税款的多少倍,上表列出了其倍数的平均值。
我们通过SPSS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显示,在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中,深圳和珠海的罚金与偷逃税款金额的倍数关系不存在显著差异;在判处拘役的被告中,深圳和珠海的则存在显著差异。即从均值来看,珠海的被告被判处的罚金是其偷逃税款的3.1倍,远高于深圳的1.5倍。
5.结论
(1)从案件地区分布来看,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发区域集中在深圳、珠海、广州、佛山和东莞,这五个城市的案件数量占2015年全省案件审理数量的91%,其他地区的案件数量只有9%。而五城市中又以深圳和珠海的案件数量居多,这两个城市审理的案件数量占到全省案件数量的75%。
(2)从涉案走私物品的种类来看,以日用消费品为主,其中,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位居首位,紧随其后的是食品、烟酒。而工业产品中,以成品油为最多。
(3)从走私方式及被处罚原因来看,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进行走私构成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3%,接近一半的案件数量,这是编者所始料未及的,对出入境人员普及走私犯罪法律常识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增强曾因走私被行政处罚的公民的法律意识,降低这部分案件的发案率,还是有可能的。
(4)从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案件数量对比看,呈现明显的二八定律。即:案件数量上,个人犯罪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80%,单位犯罪案件数量只占全部案件数量的20%。但是,根据五城市自然人被告的对比来看,又呈现四六开的局面,即在单位犯罪中涉及的自然人被告人占全部被告人的40%,个人犯罪中被告人数占总被告人数的60%。由此可知,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被告人数也不在少数。
(5)从审理期限的数据来看,有如下规律可循,其一,走私案件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案件审结,作出生效判决书的时间比较长,均值为17.3个月。接近一年半;其二,审结时间与涉案金额有明显的正相关性,即涉案金额低,审理时间短,涉案金额高,设立时间长,偷逃税款1万元以下的案件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审结,均值为4.5个月,而涉案金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案件,审结时间的均值在23.7个月,接近2年。这个分析结果告诉我们,对于重大复杂的走私案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家属要有足够的耐心,因为审理期限会很长。
(6)从案件上诉数量和被改判较轻刑罚(我们暂且称为有效辩护)案件数量看,上诉审案件数量占全年全部案件数量的的19%,接近二成。而从被告人数上分析,上诉的被告人占全部被告人的29%,接近3成。而在所有上诉的45个案件中,因上诉而改判较轻刑罚的有8件(其中无罪案件有2件),发回重审案件有3件,有效辩护案件11件,占全部上诉审案件的24%。应该说,这个数据对提振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上诉的信心,还是有帮助的。
(7)对判处缓刑案件的分析,编者试图通过对取保候审、主从犯、自首和退赃等介入情况分析,从而对判处缓刑情况总结一些规律。最终的结论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最终判处缓刑的比例为61.5%。
(8)从罚金刑与偷逃税款的关系来看,主要有两个规律可循,其一,被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罚金数额远高于偷逃税款,以深圳、珠海为例:深圳的均值是1.5倍,珠海为3.1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罚金数额与偷逃税款相近,同样以深圳、珠海为例,深圳罚金刑为偷逃税款的0.7(1倍都不到),而珠海是1.1倍。其二,珠海罚金数额普遍高于本省其他四个对比城市。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聘请律师的情况,就全省而言,同样呈现四六开的情况,即:只有43%的被告人聘请了律师。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广州涉案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比例高达80%,深圳涉案被告人为46.6%,而珠海只有23%。可见,珠海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的刑事辩护业务还是有很大开拓空间的。
最后,为了便于读者留下深刻印象,编者用数字为大家总结一下:
“一九开”,以深圳、珠海、广州为代表的五个珠三角城市占全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数量的九成,其他地区只有一成。
“二八开”,个人犯罪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八成,有两成是单位犯罪。
“三七开”,有三成的被告人选择上诉,而且在上诉中有接近三成(24%)的被告人获得了减轻处罚。
“四六开”,有四成被告人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另外,有六成被采取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希望以上数据和总结能够帮助您了解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的总体概况,并且对您办理、预判此类案件有所启发。
6.附录
附录一:一类口岸开放使用情况(2014年末)
附录二:上诉案件和改判案件认定标准一览表
备注:根据此表,上诉案件45个,因上诉而改判案件8个 |
附录三:2015年广东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裁判文书一览表
脚注:
[1]235份裁判文书中有4份为一审判决书同时有二审判决的,故235-4=231件案件。
[2]详见附录一
[3]每个案件的涉案金额根据该案中各被告在走私行为中的关系及其偷逃税款金额进行计算,若无法明确,则取该案中偷逃税款金额的最高值作为该案的涉案金额。
[4]SPSS软件为一种集成化的计算机数据处理应用软件,在此报告中运用了该软件的统计功能,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了相关性、单因素方差等多方面分析。
[5]深圳、珠海、广州、东莞。佛山仅有的一例单位犯罪为发回重审的裁定,其中未明确涉案金额,故佛山没有参与比较。
[6]上诉案件与改判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录二
[7]案件数量筛选为46+1(重审走一审)-1(纯抗诉)-1(上诉撤诉)=45件
[8]上诉改判案件为8(二审判决书)-1(改判加重)+1(重审走一审)=8(改判案件)
[9]改判无罪的案件: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2号、(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7号
[10]有效辩护率:经上诉后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比例
[11]上诉率=上诉案件/案件总数
[12]审结时间: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日期(或者取保候审)至判决(或二审裁定)作出日期。
[13]一审判决缓刑但二审改判无罪的6个被告不计算在内
[14]案件中所有被告的罚金总额作为该案件的罚金
[15]表2数据来源于《广东省统计年鉴》
[16] 0-1倍,即指在大于等于0,小于1的区间内,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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