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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详解:辞职员工发泄不满,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金鑫  时间: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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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鑫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主任

一、案例警示

案例1:2018年8月,杨某到上海一家内衣店应聘设计师的岗位。面试非常顺利,让杨某第二天就到公司上班。第二天,杨某去公司报到,并向她的部门经理提交了第一份设计作品。没想到,令她感到自信满满的作品却被部门经理退回,并羞辱她:“你设计的是什么东西?你还好意思来做设计师,你面试提供的作品是哪里抄来的吧”。杨某觉得从未受过这样的委屈,和部门经理大吵一架后,一怒之下辞职回家。回到家,杨某始终咽不下这口气。她发现自己虽然辞职,但公司并未将她的网络账户权限关闭,决定报复公司:她登录公司的淘宝及天猫网店后台,更换了公司网店的头像及主页,随机删除了部分商品的图片及产品分类。第二天,公司发现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影响了正常经营。为修复网站,公司花费了近3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为泄私愤,以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例来源:东方网)

案例2:2000年8月至2002年8月,黄某受聘佛山市南海区某印刷包装公司,负责印刷电脑设计及制作工作。老板承诺,工作满一年之后每月提升其15%工资。但一年后老板并没有兑现其加薪的承诺。又过了一年,2002年8月,老板找黄某谈继续签约的事,黄某再次提出当初加薪的承诺,仍然遭到了拒绝,黄某与老板争吵起来。黄某心想,老板不兑现承诺,不如辞职,有技术哪里谋不到一份职业?

黄某越想越不甘心,那些我工作的成果不能都留给后来的人吧?得删改一些。其后两天,黄某就对电脑中的80多份制版文件进行“修改”,并将她认为属于“自己的工作方式”的单版文件的“啤线”(即模切丝,包括成品规格线和压痕线)删除了。不久,该企业需要调出文件印刷包装盒,打开电脑发现颜色有些不对。再核对电脑,发现80多处有删改。模切线等文件被删改后,要恢复需要多次输出胶片并重新制作“啤版”。该企业认为黄某是故意删改生产文件,以发泄不满,于是向公安局报了案,公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黄某。

黄某认为她没有删除任何文件,只是删除了单版文件的“啤线”,而“啤线”是其本人的工作方式,删除有关制版文件中可以恢复的“啤线”是为防止继任者学会自己的专业技术,主观上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经南海一家价格事务所评估,修复黄某所删改的80份制版文件,需人民币42207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原告企业的报案陈述、价格事务所评估明细表、佛山市公安局的鉴定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黄某为泄愤报复故意删改计算机信息,破坏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案例来源:南方网)

二、专业刑事律师详解“破坏生产经营罪”

1、罪名释义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法条列举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两种具体要素后又规定了“其他方法”,根据刑法解释规则,该“其他方法”要与列举的两种要素的危害程度相当。

2、大众的误解

本罪名容易让社会大众产生误解的地方是,好像仅限于破坏工业、农业类生产型企业的机器设备,扰乱生产秩序才可能构成犯罪。譬如破坏锅炉、切断电源、打翻机器、破坏农业灌溉设备、残害耕畜及毁坏种子禾苗等。其实,本罪名保护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生产经营的所有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商业服务业的经营秩序也包含在被保护的范围之内。

3、敬畏规则

该罪名与我们的生活并不是很遥远。作为公司职员,都是使用电脑办公,而公司的电子文件或数据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随意删除或修改,导致公司发生财产损失,就极有可能触犯此罪名。有人会说,如果轻而易举就构成犯罪,动辄得咎,那还让不让人活了?这是一种错误的思想,是对法律规则的漠视,是法律风险意识欠缺的表现。

城市中广大的年青一代,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挫折时无法忍受,不能及时调整情绪,在与老板或上司闹矛盾时,尤其是在离职时经常产生激烈冲突,容易一气之下故意删除公司的一些文件或数据,导致惹火上身。其实,不管在职期间受到多么不公正的待遇,在激烈的职场竞争环境中,都是常见的。当然,如果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维权途径进行投诉或劳动仲裁。年青人成长的过程就是要接受磨难,借事炼心,提升自己的为人处世的境界,增强自己的情绪控制能力,才能在残酷的职场生态中不断晋级。

4、立案起点之低让人不得不谨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立案标准就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在现代社会中,随随便便一个破坏之举,就能造成五千元以上的损失,很容易评估得出结论。所以该罪的入罪门槛是很低的。

附: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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