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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鑫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导读】集资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在经济发达的广东地区属高发案件,近两年,集资诈骗案层出不穷,涉案金额往往上亿元甚至数十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广东省共判决了36起集资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这两者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另文撰述两者的差别)。
一、集资诈骗罪的定义
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刑法》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该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其特殊性表现在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该罪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类似,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二、集资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2月13日)规定的立案标准为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广东地区同此标准)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2、广东省地区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立案标准: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档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第一、《关于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5日粤高法刑二【2006】10号);第二、《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4年9月30日粤高法【2014】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