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取保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成功案例】戈某某涉“伪基站”非法经营罪终获无罪
作者: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阅读提示】
近年来,短信诈骗问题已演变成一个社会公害。尤其是利用“伪基站”强行推送广告及诈骗短信问题,是政府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2014年开始,中央宣传部、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9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伪基站”整治专项行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2月,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安全部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构成非法经营罪。2014年12月23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对“伪基站”予以严厉打击。
【案情简述】
2013年10月31日,王某、曾某注册成立深圳市美xx公司,其中王某占66%的股份,曾某占34%的股份。王某、曾某在美xx公司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的研制、生产及销售许可,也未取得公安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美xx公司生产、销售“公安警用电子基站”(又称“警用电子围栏”)设备及主要零部件。2014年2月,戈某入职美xx公司,负责调试、检测公司生产、组装好的涉案设备,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2014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人及来提货的钟某抓获,当场查获准备销售给钟某的“公安警用电子基站”设备23台(金额34.5万元)及组装设备一批。另查,美xx公司已对外销售“伪基站”设备主要配件(通讯板)1000余片,销售金额100余万元。
【辩护思路】
公安机关认为,戈某所在的美xx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伪基站”相关产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戈某是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故将戈某也一起刑事拘留。辩护律师经会见及调查取证后认为,戈某不构成犯罪,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及证据。后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是决定取保。最终检察院依然起诉。
本案的辩护难点在于:1、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为“伪基站”相关产品,是否需要相关资质?我们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生产的产品是有资质的单位委托生产的正规产品,此产品被他人利用组装改为伪基站,公司对此不知情。公安机关无法提出鉴定意见来证明这是“伪基站”相关产品。2、戈某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戈某主观上根本不知道公司的行为是属于非法经营。客观行为上也不负责产品的研发,不属于核心技术人员,其行为对单位犯罪没有起到直接作用。3、本案公诉机关并没有将涉案单位作为被告人,故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但本案证据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戈某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4、戈某不知道而且也不可能知道美xx公司生产的产品是违法产品,即戈某没有犯罪主观恶意。戈某只知道按照老板的安排进行工作,老板也一直对戈某说生产的产品是卖给公安局使用,因此主观上根本不知道公司的行为是属于非法经营。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及5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经审委会讨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9日因证据不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作出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成功心得】
非法经营罪是著名的三大口袋罪之一。就是因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无数次被司法解释、司法意见和政策进行扩大解释及灵活运用。而且与时俱进,过一段时间就根据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出台新的意见进行规制。
本案是公安部统一指挥并督办的群体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运动式严打而产生的错案。这种运动式的严打行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极易扩大打击面而造成错案。辩护律师应懂政治、懂政策,仔细研究案件的背景,然后分析法律问题,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及证据,就可达到圆满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