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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提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罪与内幕交易罪有何区别?
“泽熙”系实际控制人徐翔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于12月5日至6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根据检方指控,徐翔所从事的犯罪行为,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市。徐翔案是近年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首例涉及这一罪名的个案。下面,广州刑事律师就带大家去认识一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犯罪与其他相近罪名之间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与内幕交易往往难以区分,因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往往其所利用的也是未公开的公司经营信息,但二者区别其实是很明显的。
内幕交易一般是行为人获知相关公司的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后,单纯利用该信息从事交易,该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公司经营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影响股价的事项,不是行为人为了影响股价而制造出来的事项。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其所利用的信息所涉经营事项,是行为人为影响股票价格而人为制造出来的,不是公司经营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事项。比如,公司本来不具备高送转条件,或并无高送转计划,但公司为使定增参与人获利或为配合较大股东减持而有意实施高送转,或者违反会计准则人为调节利润生成期等。
简言之,是主动制造信息所涉事项、主动控制信息释放节奏配合相关人员交易,还是单纯被动利用公司经营中自然形成的未公开信息参与交易,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与内幕交易的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