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李某被控于2006年至2009年间制造、贩卖毒品大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审判处死刑,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家属找到丁主任,经丁主任辩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中辩护律师提出指控李某的贩卖25公斤毒 品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该贩毒事实。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李某贩卖25公斤毒 品的指控不予认定,大大降低了李某涉案毒品的数量,为李某争取到了一线生机。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贩卖、制造毒品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李某成功保命。
附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