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中院起诉指控梁某在一桩毒品案件中存在“故意拖延时间拒绝为公安人员开门进行检查”,以及“将房内的毒品进行藏匿”的行为,对其提出包庇毒品犯罪的指控。辩护人实地勘察现场,向法院提出了确实充分的意见和证据,为梁某做无罪辩护,证明了起诉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欠缺充分证据,梁某并未实施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其不成立犯罪。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梁某取保候审,梁某获得了自由。
来源:南方刑事辩护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12-09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中院起诉指控梁某在一桩毒品案件中存在“故意拖延时间拒绝为公安人员开门进行检查”,以及“将房内的毒品进行藏匿”的行为,对其提出包庇毒品犯罪的指控。辩护人实地勘察现场,向法院提出了确实充分的意见和证据,为梁某做无罪辩护,证明了起诉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欠缺充分证据,梁某并未实施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其不成立犯罪。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梁某取保候审,梁某获得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