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核心提示:
本案表明尽早聘请律师,使之提前介入案件的重要性。翟某被逮捕时,公安指控翟某伙同他人利用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部任职经理之便,先后多次私下将公司的房屋租给客户,并将收得的租金348000元侵吞私分。翟某是第一被告,如果按此定罪,将判3—5年无疑。
辩护意见:
丁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本案,及时发现犯罪金额认定有误,便向检察机关指明,检察机关改变了起诉意见书上的犯罪数额。在审理时丁律提出本案的犯罪数额只是数额较大,尚未达到省高院的数额巨大的标准,翟某已经退出自已所分得的8万余元,公司也表态不再追究,社会危害性轻微;被告人工作至今表现良好,无前科,又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判决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