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本文从“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系统中,以“受贿罪”为分类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有147份受贿罪案件裁判文书(包括一审判决、二审裁判以及少部分变更刑罚裁定);其中无罪判决1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6件,宣告缓刑19件,予以收集、提炼。
本文收集了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6月15日),法院判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的受贿犯罪案件。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贪贿犯罪单纯的“计赃论罪”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数额”在此类案件中仍然对最终判罚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文章通过检索、实证分析,已公开的、被免处、宣告缓刑的受贿案件在涉案金额分布上有以下特点:
1.免予刑事处罚6件
涉案金额分布上,受贿金额均在3—4万元之间,没有超过5万元的;同时具备“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情节。
2.宣告缓刑19件
涉案金额分布上,19份宣告缓刑判决中受贿金额在4—10万元之间的有12件;受贿金额在10—20万元之间的有5件;此外,受贿金额30万元和47.26万元各一件。
3.无罪判决1件
该无罪判决的缘由在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9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28万元;法院审查查明仅有一笔2.28万元的受贿事实成立,其他指控均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故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具体情况如下:
一、无罪1件
1.核心提示:受贿2.28万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无罪
案号:(2015)泰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法院: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3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宋在任泰来监狱入监集训监区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犯人王为犯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犯人好处费2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数额没有达到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关于公诉机关起诉书的第1至7起及第9起,受贿数额50000元的指控。除第9起5000元的指控外,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仅证实了钱款交到王手里的经过,在王将45000元的钱款交到宋手里的关键环节,仅有王的证实,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关于第9起5000元的指控,也仅有于1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关于该50000元的指控,被告人宋均予以否认。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该50000元的指控,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宋的辩护人关于依法认定宋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人宋无罪。
二、免予刑事处罚6件
1.核心提示:受贿3万元,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宝中刑二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28日
裁判要旨:上诉人宋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酌情对宋某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2.核心提示:受贿3万元,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永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12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某受贿数额较小,且没因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归案后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3.核心提示:受贿3万元,坦白、退赃,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6)黑1181刑初24号
裁判法院: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13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邸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邸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4.核心提示:受贿3.7万元,自首、退赃,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梅平法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法院: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4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林某能主动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并能积极退赃,依法可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之犯罪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裁判结果: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5.核心提示:受贿3.9万元,坦白、退赃、悔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常鼎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11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如实交待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本院决定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免除处罚。
6.核心提示:受贿4万元,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退赃、悔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法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22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全部退缴赃款,真诚悔罪,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缓刑19件
1.要旨:共同受贿47.26万元,自首、退赃,判三缓三
案号:(2014)岳刑初字第618号
裁判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26日
裁判要旨: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钡系主犯,但相对于李某乙罪责较轻。被告人李钡在办案机关对其谈话调查中,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李某乙共同受贿的上述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钡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前已主动将收受的好处全部退还给行贿人罗某甲,后罗某甲代其向办案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要旨:受贿30万元,坦白、认罪、退赃,判三缓三
案号:(2015)辽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12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董某某到案后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全部赃款,综合犯罪情节及受贿数额,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3.要旨:受贿20万元,自首、退赃,判二缓三
案号:(2015)晋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法院: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4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在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家属积极退缴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4.要旨:受贿19.6万元,坦白、认罪、退赃,判三缓四
案号:(2015)枞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法院: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27日
裁判要旨: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衡量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张某可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5.要旨:受贿17.1万元,自首、立功、退赃,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案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10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房某在任临潼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7.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房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房某具有自首、立功的法定减轻情节,已经退赔全部赃款,建议对房某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人房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
6.要旨:受贿15万元,坦白、退赃、认罪,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号:(2015)矿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法院: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4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高某、李某某、李某甲的陈述相互印证,均证实高某给付吴某某的150000现金为好处费。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7.要旨:受贿10.3万元,自首、退赃、悔罪,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号:(2015)清阳法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法院: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12日
裁判要旨:鉴于被告人钱某在办案机关对其没有经过审批借用大额款项逾期未归还的违纪行为调查谈话期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退清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被告人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8.要旨:受贿9万元,自首、悔罪、退赃,判一缓二
案号:(2015)鄂秭归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25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胡某某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9.要旨:受贿8.77万元,坦白、认罪,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号:(2016)新0102刑初223号
裁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5日
裁判要旨: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表示认罪,故根据量刑规范化相关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其所在社区出具的评估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10.要旨:受贿8万元,坦白、退赃、悔罪,判二缓二
案号:(2015)黔威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法院: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21日
裁判要旨:鉴于被告人冷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并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涉案的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冷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1.要旨:受贿7.59万元,坦白、认罪、退赃,判一缓二
案号:(2015)瑶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5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盖某归案后除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外,还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盖某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75900元,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盖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12.要旨:受贿7.5万元,认罪、退赃、缴纳罚金,判一缓一
案号:(2015)南刑一终字第00309号
裁判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23日
裁判要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立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7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樊立永认罪、全部退赃、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樊立永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经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立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13.要旨:受贿7.2万元,自首、悔罪、退赃,判一缓二
案号:(2016)黑0921刑初19号
裁判法院: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27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能主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
14.要旨:受贿6.38万元,坦白、退赃、缴纳罚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号:(2015)庐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29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贺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被告人贺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15.要旨:受贿6.1253万元,坦白、退赃,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号:(2015)嘉平刑初字第846号
裁判法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13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6125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家属已代为退清全部赃款,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16.要旨:受贿6万元,自首、退赃,判一缓一
案号:(2015)哈刑二终字第244号
裁判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24日
裁判要旨:张松涛在接受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是自首。张松涛系初犯,认罪、悔罪,涉案赃款已扣押,可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审理期间,因受贿罪的法律适用发生变化,对张松涛应予改判。
裁判结果:上诉人张松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7.要旨:受贿5.8万元,自首、退赃、认罪,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号:(2015)崇刑初字第577号
裁判法院: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28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沈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履职时受请托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退休后非法收受相关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在提起公诉前坦白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8.要旨:受贿5万元,自首、退赃、认罪,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号:(2015)郊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法院: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5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牛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主动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牛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被告人牛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19.要旨:受贿4.5万元,自首、退赃、缴纳罚金,判一缓一
案号:(2016)京0101刑初325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17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章×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且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缴赃款,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被告人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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