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4月至2003年6月,韦某作为某县司法局公证处主任、公证员,不经调查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本县某生态旅游管理区、本县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等地投资者签订的合同进行公证,导致管理区工作人员及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利用合同公证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韦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思路:丁一元律师作为被告人韦某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表示异议,认为被告人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并无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的行为,本案中其办理公证与投资者的损失无内在的必然联系,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依法应予无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韦某犯玩忽职守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