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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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间,莫某与郭某、黄某密谋制造“摇 头 丸”,在中山市板芙镇一房中设立制毒工场,购买制毒工具、原料及日用品等,开始试制“摇 头 丸”,并取得成功。后郭某找来袁某、 李某, 写下制造毒品“摇 头 丸”的配方和制造程序,教会其二人制造“摇 头 丸”,将成品“摇 头 丸”多处试食和出售。2002年5月、7月公安机关先后在广州市、中山市板芙镇、湖南省永州市分别将五人抓获归案,并缴获“摇 头 丸”粉末,净重9524.46克、伪麻黄素共净重4380克以及制毒原料、工具一批。
莫某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涉嫌制毒数量巨大,被认定为主犯,命悬一线。本所刑事部主任律师丁一元作为莫某的辩护律师,在对本案案情进行详细调查后,一方面指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同时对莫某从酌情从轻处罚方面进行辩护。最终法院认为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判决莫某死缓,莫某得以保命。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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