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家属应当了解的刑事申诉程序
编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在刑事辩护实战过程中的经验及教训,介绍我国目前刑事辩护案件申诉的基本法律程序。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事辩护案件向检察院申诉比向法院申诉更有可操作性。
1、问: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结合刑事辩护实践来看,法院对刑事辩护案件申诉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笼统和模糊,对刑事辩护案件接收材料到立案审查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往往导致刑事辩护案件向法院提出的申诉会遥遥无期,甚至三五年都没有任何消息。而且,因为刑事辩护案件审查申诉案件的法院就是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让他们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可谓比登天还难。但是,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刑事辩护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刑事辩护案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有章可循,对检察院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申诉案件的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和案件承办人的规定。经终审法院判决的刑事辩护案件案件,建议直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向同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2、问:那我们先跟大家介绍一下向法院刑事辩护案件申诉的一些基本常识,再跟大家重点介绍一下刑事辩护案件向检察院申诉的规则。第一个问题:刑事辩护案件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本人吗?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案件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诉。在刑事辩护案件申诉主体方面,向法院申诉和向检察院申诉的规定是一样的。
3、问:申诉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呢?被驳回后可否直接向最高院申诉吗?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案件申诉向终审人民法院提起,也就是向法院申诉的第一步就是要求终审法院自己来纠正自己的错误,因为没有终审法院驳回的通知书,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就不会受理你的申诉。往往到最高院申诉,要求有省高院驳回的通知才有可能进入最高院的大门。
4、问:是不是向法院提出的刑事辩护案件申诉,法院必须接收材料并审查处理?审查的期限有没有限制?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是的,《刑事诉讼法》第371条明确规定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只要申诉书、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其它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齐备,法院应接受材料进行审查。但这里的审查处理并不等于已经“立案审查”,我国现行法律对法院接收材料后,何时算正式立案审查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各级法院各有不同,有的法院接收材料后立即对刑事辩护案件申诉立案进行审查,有的刑事辩护案件申诉两三年都无任何消息。
5、问:近两年被频繁使用的刑事辩护案件“立案复查”和“立案审查”有何区别?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立案复查”确实在近两年的刑事辩护案件申诉中被频繁使用,包括聂树斌案中,山东高院称自己在“立案复查”。其实向法院申诉的程序中,没有“立案复查”这个程序,规范的术语是“立案审查”。当然向检察院提出刑事辩护案件申诉的程序中确实有“立案复查程序”,立案复查的前置程序是“审查程序”:向检察院申诉的刑事辩护案件案件在受理后,经过“审查程序”,发现案件存在重大问题时,才正式“立案复查”。
6、问:法院已经决定立案审查的刑事辩护案件案件,是否就等同于法院已经决定再审刑事辩护案件呢?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法院决定立案审查刑事辩护案件后,要在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作出决定。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会以《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诉人;具有第2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会以《重新审判决定书》的形式决定再审。实践中,大多数的申诉案件经“立案审查”后,均是以“驳回通知”的形式而告终,立案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毕竟占少数。
7、问:决定再审的刑事辩护案件,是否就一定会改判无罪呢?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一般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往往意味着冤案即将昭雪,只等再庭审程序来解决。当然也有个别例外,比如江西李锦莲案,法院再审开庭后又裁定维持了原判决结果。
8、问:最高院为什么不完善向法院申诉的程序规则呢?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最高院在1987年颁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至今未作任何修改或废止,也未出台任何其他有关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规定。实际最高院是有所顾虑的,如果法院完善了申诉程序规则,那么刑事辩护案件冤案会像洪水般涌向法院,估计法院所有法官都去处理刑事辩护案件冤案也难以应付,所以在最高院出台刑事申诉具体规定之前,还是建议直接向检察院申诉。
9、问:检察院的刑事辩护案件申诉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首先,一定要完善刑事辩护案件申诉材料,向检察院提交的是申诉书而不是抗诉申请书,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和近亲属关系证明、两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申诉材料要向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如果向上级检察院提交,上级检察院也会转交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
检察院收到刑事辩护案件申诉材料后,要在7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刑事辩护案件申诉材料齐备,且属于其管辖范围,即决定正式受理申诉。检察院受理后就进入规范的刑事辩护案件审查程序,这里的刑事辩护案件审查程序不同于法院刑事辩护案件申诉程序中的“立案审查”,检察院会指定一专人办理,在两个月之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意见。审查结案意味着申诉案件经检察院审查,不符合再审的条件,如同法院刑事辩护案件申诉程序中的驳回通知。刑事辩护案件立案审查则意味着检察院认为该刑事辩护案件存在着重大问题,正式立案进入复查程序,这时一般会调阅原刑事辩护案件两审案件材料,甚至可以组织刑事辩护案件复查听证程序。进入复查程序的刑事辩护案件,检察院会指派两人对刑事辩护案件进行严格复查。
刑事辩护案件复查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复杂的刑事辩护案件还可以延期。刑事辩护案件复查终结后会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是复查结案,跟审查结案一样,意味着申诉被驳回。
二是向同级法院(即该案终审法院)出具再审检察建议,比如贵州杨明案,就是经贵州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的再审程序,当然这种情况不绝对导致法院启动刑事辩护案件再审程序,毕竟只是检察建议,而非抗诉。
三是复查刑事辩护案件的检察院提请其上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的同级法院提起抗诉,一般情况上级检察院经审查,会直接采纳下级检察院的意见而提起抗诉,当然这也非绝对,也有下级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不予抗诉的情形。但,凡是提起抗诉的刑事辩护案件一定会启动再审程序,比如海南陈满案,就是最高检向最高院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编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