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2000-0220

热门话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假冒注册商标 | 走私象牙 | 贩卖毒品 | 非法经营

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广东省内“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网   作者:金鑫律师  时间:2016-01-05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导读】 信用证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信用证诈骗是发生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行为。在国际贸易发达的广东地区时有信用证诈骗案件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广东省共判决了4起信用证诈骗案。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定义

信用证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的犯罪行为。属《刑法》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本罪是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3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 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区别在于,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欺骗被害人与他人发生信用证交易,从而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就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虽然其诈骗行为客观上可以引起他人为一定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根本没有承担约定的民事责任或履行约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骗取信用证的;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三、信用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1、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 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等方法诈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就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财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广东省一类地区高于于此标准)

    单位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广东省一类地区高于此标准)

 

     3广东省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江门、东莞8市)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立案标准: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档次: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4年9月30日粤高法【2014】301号)。

 

   (注:本文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金鑫律师整理,关于广东省内二类地区(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等13个市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另文撰述。)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整理)


上一篇: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广东省“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下一篇: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广东省内“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相关文章:

(广东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敲诈勒索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对“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及刑事责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