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导读】: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信用卡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被普遍使用,信用卡诈骗案也层出不穷。信用卡诈骗在经济发达的广东地区属高发案件,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广东省共判决了810起信用卡诈骗案。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属《刑法》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相类似,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则应当依本罪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1、2010年的公安部规定的立案标准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广东省同此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广东省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立案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档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恶意透支,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4年9月30日粤高法【2014】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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