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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广东省内“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金鑫律师  时间:2016-01-07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导读】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而伴随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贷款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广东省共判决了40起贷款诈骗案。

一、贷款诈骗罪的定义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二、贷款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1、2010年的公安部立案标准为骗取贷款二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广东省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江门、东莞8市)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1)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量刑档次:行为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数额不满4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实行)》(20061225日粤高法刑二【200610号);

    第二、《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4930日粤高法【2014301号)。

 (注:本文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金鑫律师整理,关于广东省内二类地区(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等13个市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另文撰述。)

四、律师特别提示:

1、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实施贷款诈骗罪过程中分别又触犯其他罪名,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如行为人采用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诈骗贷款,其行为又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定贷款诈骗罪。如行为人在诈骗贷款的过程中,采用收买、行贿等手段骗取贷款,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对诈骗贷款行为和行贿行为分别定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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