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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广东省内“抢劫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  时间:2016-01-12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抢劫罪是常见的暴力犯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首个罪名,不仅要求抢劫行为具有侵犯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也要求行为人将主观故意体现于客观行为,即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压制反抗,强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不仅仅对物暴力,还对被害人的人身构成极大威胁,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人身健康的法益,因此我国刑法也对对人身造成极大威胁的抢劫行为处以最高至死刑的法定刑。

 

一、抢劫罪刑法规定及其定义  

   抢劫,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刑法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一般抢劫罪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法律拟制为抢劫罪的三种情形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 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 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抢劫罪的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2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318

 

三、抢劫罪的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档次

 (一)入户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 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 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 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 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 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 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 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1、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 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2、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1122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 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 。

 

五、广东省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另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 ”,可知,目前“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分别为十万元与六万元。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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