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盗窃罪是彻彻底底的发案最多的刑事案件。2014年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收案104万件,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了2014年刑事一审收案排前15位的罪名,其中盗窃罪排在第一位,有20多万件,几乎是排在第二位罪名故意伤害罪的两倍。刑事辩护律师实务中也是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的盗窃案。
一、盗窃罪的刑法规定以及构成要件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2)犯罪客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3)犯罪主观: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一)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1、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2、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3、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4、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5、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三、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全国标准以及广东标准)
(一)全国标准
根据1998年3月26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可确定以下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二)广东省标准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以上确定数额的标准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状况而确定,笔者认为,在当下,该数额的可借鉴程度低,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尽快出台可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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