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一、私分罚没财产罪的定义以及法律规定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私分罚没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1、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物上缴国库的规定;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集体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4)、数额较大。
3、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亨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其他单位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
4、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罚没财物,仍然实施私分罚没财物的故意行为。
三、私分罚没财产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四、私分罚没财产罪的认定
1、本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样也是单位特殊主体犯罪,只是本罪单位的范围更小,即限于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 政执 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卫生检疫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等。
2、本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在违反国家规定和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财物上完全一样。关键区别集体私分的财物不同:本罪集体私分的是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
五、私分罚没财产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国家规定;(2)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3)私分数额较大。数额标准可参照高检的立案标准。“数额巨大”,有的省掌握在50万元以上。
2、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新《刑法》颁布前,实务中一般认为这种行为系集体贪污行为。
3、本罪性质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至于“罚金”处罚谁,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现刑法本条规定“并处、单处罚金”,都是罚个人。从法理上说,应该可以罚单位,收缴其私分部分财产,但现在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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