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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解读“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  时间:2016-01-14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二)客观方面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方面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单位不属于本罪的责任主体。

(四)主观方面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系故意,故意的内容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另外,成立本罪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与侵犯财产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相同。 

三、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具体如下: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二)客观方面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方面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单位不属于本罪的责任主体。

(四)主观方面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系故意,故意的内容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另外,成立本罪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与侵犯财产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相同。 

三、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具体如下:

   图片1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该法条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不得减刑、假释。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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