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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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本案是以第二名的身份入选201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主要是基于其体现的“疑罪从无”理念。这个理念,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确实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现将我研读该案判决书的体会发表,以供各位参考。
疑罪从无,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从近几年冤假错案的纠正情况可以看出。获得一片喝彩声的张氏叔侄案的平反,其实并不是疑罪从无。要不是DNA鉴定将真凶指向一个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恐怕朱明勇律师和张飙检察官还得再合作几年的时间,也不一定会有结果。呼格吉勒图案,也是先有真凶赵志红的落网,再有冤案的平反。而十余年前的赵作海案和佘祥林案,竟然是因为被他们所“杀”的“死者”归来,因而才能够在服刑多年后以无罪之身安然走出监狱。
而广东高院对陈传均的无罪判决,真正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理念。用判决书的话,就是“在对于上诉人陈传钧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果断作出了无罪的判决。
此案是一个抢劫案,犯罪结果非常悲惨:一死三重伤。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陈传均确实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因为案发后第一个出现在现场的就是他,他自己也认可因抱了被害人而使衬衫染了血,特别是此后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长达近十年。这,足以使他跳进黄河也洗不清。除此之外,控方还有许多证据指向他:其自己的五份有罪供述、现场发现带血的锤子与其供述相符、受害人对他的辨认、证人听到死者遗言提到作案者是福建人(陈是福建人)、证人证明陈传均回老家后听说警察找过他就离开老家十年没回,等等。但是,上述都是言词证据,要确定此案确属陈传均所为,客观证据尤为重要。
我们现在不得而知,侦查机关为什么没有调取现场毛发、人体组织等物质,为什么未做相关痕迹物证的提取和鉴定,为什么不对作案的锤子和染血的衬衫进行鉴定,为什么不调取陈传均供述中提到的掏钱包的沙滩短裤。更为令人惊诧的是,关键物证锤子和衬衫竟然被警方丢失,提交给法庭的仅仅为几张照片!
原审一审法院判处陈传均死刑,是因为他们或者没有发现此案的疑点,或者对于辩护律师指出的此案疑点置之不理,他们遵从的是疑罪从有;而重审一审法院应当是明知此案的疑点的,因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就已经告知了。但在如此不堪一击的控方证据体系面前,他们采取的是疑罪从轻,判处死缓,留有余地。
广东高院干脆不留余地,直接改判无罪。这除了需要一定的勇气外,主要还是基于本案的证据问题:一是客观证据的缺乏,这是最主要的;二是被害人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抢劫犯罪;三是证人证言只能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出现在现场,且证言之间有矛盾;四是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出现反复,而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均不供认,且其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不符之处。据此,不能得出本案犯罪是陈传钧实施的唯一结论。
随着法治的进步,已经没有人会公开反对疑罪从无理念了。起码我在向案件承办人(法官、检察官、警察)强调这个观点时,他们不会表示反对。这些年,不论是刑诉法的修改,还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频繁启动,起码在表面上是要搞疑罪从无了。然而,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的脱节还是时常令我们感到疑惑。这就是,大量的案件的最终判决,还没有真正落实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为什么法官不敢判无罪?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面对既无死者归来也无真凶出现的疑罪时总是担心:万一是他干的怎么办?
我相信广东高院的法官也有这个担心,因此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回答了这个问题。判决书先用一大段话进行了解释:“因受制于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及侦查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在对于上诉人陈传钧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背离“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然后点到正题:“在刑事科学日益发达、侦查手段日益精进的时代,本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犯罪,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抚慰被害方,以法治的精神和途径来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实,作为一份刑事判决书,这些应该属于多余的话。广东高院的法官之所以这样写,可能是给本案被害人和负责维稳的领导看的。在疑罪从无判决比大熊猫还要少的时代,有时还真的需要这样写。三年前判决的北海案,善后事宜就出了麻烦。北海中院在宣判五名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后,死者亲属不干了,他们的举动给司法和政府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那个案子,由于一开始公安部门错误的侦查方向,也可以说是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误导了侦查方向,现在已经基本没有办法侦破了。河南的李怀亮案也出现了这样的麻烦。
回顾我所辩护过的案子,有些“疑罪”其实并不是“疑”而是“无”。即控方的许多证据明显虚假,或者并无证明力,或者与本案无关。但由于辩方无相反的证据推翻它们,这样的控方证据往往被法院采信。而陈传均案有点不同,控方还是有许多有用的证据的。特别是陈传均的有罪供述,已经被法院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而陈传均的无罪辩解却被认定“有违背常理之处”。在这里,我要特别赞赏广东高院的法官,他们在分析上述证据时,已经完全是“疑罪从无”的思维了。如对陈传均的有罪供述,判决书写到:“陈传钧的有罪供述虽排除刑讯逼供情形,但已被其推翻,且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足以定罪”;注意“已被其推翻”,就是翻供啊。我曾经有一个案子,法官是这样分析被告人翻供的:“其当庭的无罪辩解已被其庭前的有罪供述推翻”。看看,法官不同的思维理念,导致被告人的命运截然相反。不只如此,陈传均案更令人叫绝的是法官对其无罪辩解有违常理的分析:“其无罪辩解虽有违背常理之处,但例外也属客观世界之常有,常理之悖不足以成就定论。”
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只有中立,才能产生疑罪从无的思维。而只有坚持疑罪从无,也才能保持其中立地位。判决书对控辩双方的观点评析道:“本案虽如检方所主张的有一定规格的证据支持,但更有辩方所提出的证据链条存在硬伤、环节脆弱、疑点重重等缺陷”。后面的话更是体现出刑事法官的应有思维:“作为以剥夺人身自由和生命权为主要惩戒方式的刑事法律,其入罪的证据标准无疑应当是最高、最严格的。本案如此规格的证据链条,难以承受定罪之重。”
如此判决书,确属珍贵。因此,陈传均案被评选为201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当之无愧。说其具有影响,不光是新闻传播的范畴,更重要的是其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影响。从辩护律师方面来说,疑罪从无之辩,将会增加许多新的有效辩护案例;从侦控方来说,无疑可以形成倒逼机制,使得审查起诉部门真正起到审查的作用,把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有疑点的案件坚决挡回去。要不然,出现像快播案那样的尴尬局面是小误,配合警方制造新的冤假错案才是大误。而侦查机关也要从口供为王的迷信怪圈中解放出来,花大力气调取客观性证据。要不然,就是把检察院蒙混过关,法院也不好糊弄了。
疑罪从无,任重道远。这,恐怕需要所有法律人的不懈努力。我们要谢谢广东高院的法官,你们努力了。我们也要谢谢影响性诉讼评选委员会,你们也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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