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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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2014年,广东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9462件23492人,同比分别增长28.52%和29.07%;审结18842件22553人,同比分别增长26.26%和26.14%。今年1至5月,全省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1004件13050人,同比分别增长42.45%和37.66%;审结9034件10372人,同比分别增长40.15%和37.4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当地传统媒体,结合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形式,首次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意图增强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制毒、贩毒等“源头”犯罪有多猖獗?零包售卖、引诱吸毒等“末端”犯罪有多普遍?网络贩毒、快递运毒有多随意?为购毒而犯罪,吸毒后产生幻觉引发次生犯罪有多严重?
6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5宗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揭示:毒品犯罪,其实比你想象的更严重;犯罪分子,其实比你想象的更狡猾。
近8年一审结案数年均增长近2成
2014年,广东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9462件23492人,同比分别增长28.52%和29.07%。今年1至5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1004件13050人,同比分别增长42.45%和37.66%。
近年来,广东法院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2014年1月至今年5月,毒品犯罪案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重刑率为18.21%,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8.90个百分点,这其中有857人被判无期徒刑以上直至死刑。
“毒品犯罪仍然严重。”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广东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从2007年以来一直位居全国前列,毒品案件一审收案数连续8年上升。
据统计,2007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90095件110925人,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8.25%和17.10%,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上升。
“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9462件,毒品案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也从2007年的8.68%上升至2014年的18.5%,差不多5个案件中就有一个是毒品案件。”该负责人说。
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价格低市场大
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指出,从毒品犯罪审判角度分析,近年来广东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大特点:毒品制造、集散和走私比较突出;农民和未成年人成为毒品犯罪的新主体;互联网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粤海新通道成为毒贩“新宠”; 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价格低市场大。
据介绍,在粤从事涉毒犯罪活动的人员涉及全国31个省份、42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珠三角地区集散的毒品输出范围则涵盖全国所有省市区和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8年,全省法院共判处外国籍毒品犯罪分子近400人,大部分来自东南亚和非洲国家,境外一些贩毒集团招募毒品运送者以体内藏毒、在箱包内夹藏等方式走私一些纯度较高毒品入境。
从2013年开始,利用连接海南岛与大 陆的粤海轮渡通道进行贩毒案件大幅增长,由于琼州海峡两岸毒品销售价格存在较大差价,巨大的利润空间吸引了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利用过海小汽车藏毒运毒、长途大巴“人货分离”式藏毒运毒,且运输毒品数量呈大宗化,毒品重量超过1公斤的个案占40%,有的个案毒品数量达到四十多公斤。粤海“区域协作”、“路地协作”有待进一步加x。
值得关注的是,在近几年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农民和未成年人身份的呈上升趋势。如广州市两级法院近三年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农民身份的占罪犯总数的39.46%。其中萝岗、从化、黄埔三地法院农民比例更高达85.5%、50%、49.3%。而未成年人毒品罪犯人数也从2007年的176人上涨至2014年的563人,上升了2.2倍。未成年人在毒品犯罪中往往扮演毒品传递者的角色,主要负责送货、收钱,或者向上线购买少量毒品后转手卖出,赚取差价。
该负责人特别指出,近年来,除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 毒)等传统毒品外,含有多种成分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如麻 古、氯 胺 酮、美沙酮、硝甲西泮、艾 司 唑 仑、咪 达 唑 仑也不断出现。新类型毒品获取渠道多、价格相对较低,吸食此类毒品的人员增幅较快,且此类毒品致幻性,吸食者在吸食后易产生幻觉或者高度兴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从而行为失控引发抢劫、抢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次生犯罪。
据统计,2007年至2013年广东法院共审结除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鸦片以外的其他类型毒品犯罪案件9799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14.68%。而2014年1月至今年5月,广东法院就审结新类型毒品案件5573件,占比24.07%,比之前高出了近10个百分点。
毒品犯罪各个环节网络渗透日益深入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互联网在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正在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从制毒(学习制毒方法、购买制毒设备、采购制毒原料)、贩毒,甚至吸毒(聚众视频在线吸毒),互联网的渗透日益深入。
“一些涉毒分子往往使用即时通讯工具,通过语音、图片、视频形式进行交流,私密性越来越高,发现、监控、取证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跨区域犯罪落地难等因素,打击难度也进一步增加。”该负责人说。
在广东高院公布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杜xx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
据介绍,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全省共捣毁制造甲基苯丙胺、氯 胺 酮的工场401个,占全国同期的45%。而网络的参与可能使制毒变得更加分散,从而使形势变得更加严峻。
“通过一些网页和QQ群等,不法分子可以学习和交流制毒技术;通过部分医药、化工类以及电子商务类网站,可以购买到制毒设备和原料;通过涉毒分子的QQ群、微信群,甚至可以将部分生产流程分包出去。加大对涉网络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显得刻不容缓。”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加大再犯人员打击加x吸毒人员矫治
记者在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了解到,截止2014年底,广东全省在册吸毒人数达45.7万人,毒品消费需求庞大,零星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案件总数中占有较高比重。全省毒品犯罪再犯和吸毒人员进行毒品犯罪的比例仍然比较高,部分人员甚至在缓刑、假释考验期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
2010年11月起,林xx向广东省海丰县xx镇“阿永”和陆丰市甲子镇“伟兄”(均在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进行分装,以每小包0.5克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贩卖。2012年3月5日,林xx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同年3月19日,林xx因患三型肺结核被暂予监外执行。
2012年12月,林xx因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遂以提供毒品吸食作为报酬,由吸毒人员钟xx替其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同月25日下午,警方在林xx家中将林xx、钟xx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81包,净重1403.18克。
法院审理认为,林xx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林xx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xx判处并核准死刑,对钟xx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以广州法院为例,2014年1月至10月,广州两级法院审结并已生效的毒品犯罪案件共1925件2146人。这2146人中,属于毒品再犯的为244人,占全部毒品罪犯人数的11.37%,罪犯本身即为吸毒人员的有948人,占全部毒品罪犯的44.17%。
另据统计,2007年至201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零星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鸦片三类毒品犯罪案件48984件,占同期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结案总数的73.38%。
“要加大对毒品再犯人员的打击力度,加x对吸毒人员的社会矫治。”该负责人表示,“同时,在严惩制造、大量贩卖等源头毒品犯罪的同时,要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x迫、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威慑和预防末端毒品犯罪的发生。”
附:广东高院首发的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杜xx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毒贩用微信群分包生产流程
裁判要点:制、贩毒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杜xx通过互联网学习掌握了用麻黄素制作甲基苯丙胺(俗称 冰 毒)的制作方法。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杜xx纠集并组织、指挥沈xx、张xx、杜xx、潘xx、卢xx(均已判刑)等人,从事制造、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杜xx为组织、领导者,沈xx为主负责制造毒品,潘xx为主负责贩卖毒品,张xx、杜xx为主负责运输、制作制毒原料和收转制成的毒品及毒资,卢xx负责收取、管理毒资的犯罪集团。
在杜xx的指挥、协调下,该犯罪集团以网购的方式从湖北武汉购进大量含有麻黄素成分的药物,将药品研磨后再通过物流公司寄到东莞,交由在网络上结识的“同行”“林x”(另案处理)提炼麻黄素。随后,杜xx等人在清远、韶关等地利用“林x”提炼出的麻黄素进而制造出甲基苯丙胺78.7千克,并由潘xx贩运至广州市卖给秦伟明、谢xx(均已判刑)等人,得款312.828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韶关市曲江区东堤横路中港大厦14楼1403房及天台、租用的商铺及潘xx住处等地查获固体状甲基苯丙胺8682.8千克、液态甲基苯丙胺2千克及大量制毒设备、工具;从沈xx、潘xx等人住处及沈xx的银行保险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508.4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xx结伙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杜xx纠集、组织、指挥他人,长时间从事制、贩毒等犯罪活动,团伙骨干成员固定,组织分工明确,已构成犯罪集团,其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地位、作用最为突出,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杜xx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大量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杜xx判处并核准死刑。其余同案人依法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的刑罚。
此案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杜xx被依法执行死刑。
[启示]:大力打击网络贩毒刻不容缓
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全省共捣毁制造甲基苯丙胺、氯 胺 酮的工场401个,占全国同期的45%。而网络的参与可能使制毒变得更加分散,从而使形势变得更加严峻。通过一些网页和QQ群等,不法分子可以学习和交流制毒技术;通过部分医药、化工类以及电子商务类网站,可以购买到制毒设备和原料;通过涉毒分子的QQ群、微信群,甚至可以将部分生产流程分包出去。加大对涉网络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显得刻不容缓。
典型案例2:林xx等大量贩卖毒品案——网络贩毒快递寄毒
裁判要点: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2010年11月起,1980年出生的林xx向广东省海丰县xx镇“阿永”和陆丰市甲子镇“伟兄”(均在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进行分装,以每小包0.5克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贩卖。其中,贩卖给钟xx8次8小包,共重4克;贩卖给黄耀坚4次4小包,共重2克;贩卖给温松涛20次20小包,共重10克。2012年3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3月19日因患三型肺结核被暂予监外执行。
2012年12月,林xx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遂以提供毒品吸食作为报酬,由钟xx在林xx替林xx向温松涛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重2.2克。同月25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海丰县xx镇北门社区新兴街三巷49号林xx家中将林xx、钟xx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81包,净重1403.1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x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钟xx多次帮助林x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林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钟xx在其所参与的帮助林xx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林xx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林xx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xx判处并核准死刑,对钟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经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林xx被依法执行死刑。
[启示]
全省毒品犯罪再犯和吸毒人员进行毒品犯罪的比例仍然比较高,部分人员甚至在缓刑、假释考验期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本案即属此情况。以广州法院为例,2014年1月至10月,广州两级法院审结并已生效的毒品犯罪案件共1925件2146人。这2146人中,属于毒品再犯的为244人,占全部毒品罪犯人数的11.37%,罪犯本身即为吸毒人员的有948人,占全部毒品罪犯的44.17%。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毒品再犯人员的打击力度,加x对吸毒人员的社会矫治。
典型案例3:曾xx多次、向多人零包贩卖毒品案——多次、向多人零包贩卖毒品,情节严重
2014年3月至4月期间,1966年出生的曾xx为牟取非法收入,在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前埔村村民钟松金(另案处理)家中,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吸食刘xx、陈xx、陈x、庄xx、陈xx等人吸食,共重约3.14克。其中向刘xx贩卖约10次,重约1克;向陈xx贩卖约15次,重约1.24克;向陈x贩卖约5次,重约0.4克;向庄xx贩卖3次,重约0.35克;向陈xx贩卖3次,重约0.15克。
同年4月23日晚,公安机关在钟松金家中抓获曾xx及多名吸毒人员,现场查获海洛因12小包(共重0.8克)、冰 毒1小包(重0.1克)、麻 古1小包(重0.1克)。
裁判结果: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xx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曾xx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向多人贩卖毒品达30多次,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曾x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判处已于2014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启示]
截止去年底,全省在册吸毒人数达45.7万人,毒品消费需求庞大,零星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案件总数中占有较高比重。据统计,2007年至201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零星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鸦片三类毒品犯罪案件48984件,占同期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结案总数的73.38%。因此,严惩制造、大量贩卖等源头毒品犯罪的同时,要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x迫、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威慑和预防末端毒品犯罪的发生。
典型案例4:伍xx、邓xx通过网络贩卖、快递寄送毒品案——利用网络贩卖毒品,通过物流渠道寄送毒品,贩卖毒品数量大
被告人伍xx在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苹果园17栋1402房对毒品甲基苯丙胺(冰 毒)进行分包,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上网联系购买毒品的人员,商定数量、价格后,联系快递公司,以交寄包裹的方式出售毒品。在此过程中,邓xx协助其进行贩卖。
2013年11月1日19时许,公安干警将刚交付快递的邓xx抓获,现场缴获准备邮寄的快递包裹3个,分别寄往河北、江苏、黑龙江。包裹内有甲基苯丙胺共4包,合计净重94.01克。随后,公安干警又在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苹果园17栋1402房抓获伍xx,并在该房内搜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5.83克。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xx、邓x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伍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xx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伍xx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对被告人邓xx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已于2014年7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启示]:应建物流寄递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制
伴随着网络经济的火热,物流快递步入了快速发展期,犯罪分子也盯上了这个行业。鱼龙混杂的物流快递市场,客观上为某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渠道和便利。近年来,以快递作为网络贩毒渠道的案件屡见不鲜,毒贩往往将毒品藏匿于物品之中,进行快递配送,手段隐蔽,不易察觉。面对经济利益的驱使,加上从业人员门槛偏低,交寄物品时,有时甚至不需要真实姓名,都可以将违禁物品运送出去。尽快建立物流寄递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制度实属必要。
典型案例5:余xx吸毒后引发故意杀人、抢劫案——吸食毒品后杀死两人,又抢劫致一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1951年出生的被告人余xx与被害人黄某雯相识后,两人在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余xx的出租屋居住。2013年3月30日4时许,余xx在住处吸食毒品后与张xx(男,殁年53岁)、黄某雯(女,殁年42岁)发生争执,并持刀捅刺张某祯的头部、胸部、背部及黄某雯的胸部、背部,致张某祯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致黄某雯心包、肺和肝脏破裂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余xx去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41号旁治安岗亭,持刀向值班员马某树(被害人,男,时年61岁)索要钱财,并持刀捅刺马某树的左腰部、左臀部、左肩部等处,致马某树受轻伤。之后,余xx逃离现场。次日16时许,余xx在广州市越秀区小东营社区公园凉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余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余xx吸食毒品后,与两名被害人发生争执,进而持刀行凶致两人死亡,在逃离作案现场的过程中又因抢劫捅伤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余xx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被告人余xx已于2015年6月18日被执行死刑。
[启示]
近来来毒品的次生危害有加剧之势,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有的吸毒人员吸毒产生幻觉,行为失控,随后实施杀人、伤害、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有的吸毒人员为了筹集毒资实施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虽然部分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与其精神障碍性症状有关,但因吸毒系自陷性行为,故应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此类“次生”犯罪的打击力度亦要加大,应判重刑的要坚决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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