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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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毒品危害社会,毒品犯罪是严重刑事犯罪,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给国家、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毒品犯罪,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案例,向社会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充分发挥刑罚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树立禁毒意识,提高自身抵御毒品能力,进一步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
一:被告人周顺全、薛真理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顺全,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吸毒人员。 被告人薛真理,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吸毒人员。 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薛真理以贩卖为目的,先后六次到四川省成都市,从被告人周顺全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 270克,除687.48克被查获以外,其余由薛真理售卖。经鉴定,被查获分装的687.48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76.5%、68.3%、71.8%。另,公安机关抓获周顺全时,从其身上及住处扣押甲基苯丙胺56.52克。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在较短时间内跨省购买、贩卖数量大的毒品犯罪案件。该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顺全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顺全、薛真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顺全、薛真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纯度高,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鉴于被告人薛真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周顺全,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顺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薛真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周顺全已于昨天被依法执行死刑。
二:被告人尹东善等人走私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东善,男,朝鲜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原系旅游公司经理,吸毒人员。 被告人王强,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吸毒人员。 (其他被告人略) 被告人尹东善、王强均系外省籍人,案发前暂住山东省威海市,二人在吸食冰毒时相识并共谋走私毒品到韩国牟取暴利。2013年8月中旬,尹东善带团到韩国旅游期间,联系商定由在韩国留学的白永峰(另案处理)负责接收毒品。随后,尹东善指使王强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克,将其中9.5克进行了隐藏、密封处理,委托某商社以携带行李的方式带到韩国仁川市,由白永峰在当地接货。后尹东善支付给王强人民币5 000元。8月30日,尹东善指使王强再次购买冰毒48克,将其中的45克甲基苯丙胺以同样的手段发往韩国。9月2日,该毒品在韩国仁川海关入关时被查获。另,公安机关从王强租住房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04克。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通过沿海商贸公司零散走私毒品的刑事案件。该案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尹东善、王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东善、王强为牟利,将甲基苯丙胺伪装后通过带工走私外国,且数量大,二人行为均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王强还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尹东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隋阳故意杀人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隋阳,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船员,吸毒人员。 2012年11月7日晚,被告人隋阳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入住山东省荣成市某宾馆,并产生了“被他人监视、监听并追杀”的幻觉。次日清晨,隋阳购买了一把用于船上凿冰作业的冰镐用以防身。当日8时许,当隋阳行至荣成市某街道的人行道上,遇到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张燕红,隋阳误认为张燕红正在给追杀他的人通报信息,随即持冰镐朝张燕红的头部猛击数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燕红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隋阳作案时处于冰毒所致精神障碍,辨认能力并未完全丧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因过量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故意杀害无辜路人的典型案件。该案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裁判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隋阳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对其限制减刑。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隋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隋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 026.64元。
四:曲志栋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曲志栋,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中专文化,无业,吸毒人员。 被告人王鲁芳,女,汉族,1989年9月9日,初中文化,无业。 (其他被告人略) 2011年初,被告人曲志栋、王鲁芳相识、同居,二人预谋贩卖毒品,由王鲁芳负责保管毒品、毒资及销售记账。同年9月底,曲志栋通过刘坷(在逃)购买甲基苯丙胺500克。10月2日,经刘坷介绍,曲志栋从四川省成都市“小田”(在逃)处购买甲基苯丙胺300克。10月16日,曲志栋、王鲁芳从“小田”处再次购买甲基苯丙胺990克,由王鲁芳通过物流托运回青岛市。曲志栋、王鲁芳将上述毒品贩卖给毛延奉(已处理)等人,公安机关在抓获曲志栋、王鲁芳时,从曲志栋身上及二人暂住处分别查获毒品2克、435克。经鉴定,被查获的435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被告人从异地购买毒品,为逃避检查,通过物流托运方式运输毒品,后进行售卖的刑事案件。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裁判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曲志栋、王鲁芳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过程中,二人积极参与,均系主犯,鉴于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王鲁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曲志栋、王鲁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张广彬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传授犯罪方法、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广彬,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徐进旺,男,汉族,1989年7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静,女,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系被告人张广彬的女友。 被告人汤序鸣,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杨小强,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孙志民,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其他被告人略) 2013年初,被告人张广彬产生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牟利之念,并购买了制毒设备和原料。同年7月中旬,张广彬在互联网上寻找易制毒原料麻黄浸膏卖家时,与被告人杨小强相识,后张广彬向杨小强的银行帐户汇款,杨小强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张广彬麻黄浸膏150千克,后张广彬伙同杨静,并通过互联网纠集了被告人徐进旺、汤序鸣,由汤序鸣提供其租住的房屋供制毒所用,四人共同生产甲基苯丙胺。后张广彬让徐进旺、杨静到临沂市贩卖制造出的毒品。同年8月14日,张广彬指使徐进旺携带已制造出的2包黄色晶体及1烧杯黄色膏状晶体到济南市天桥区某酒店与买家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2包黄色晶体净重8.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烧杯黄色膏状晶体净重201.7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5%。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广彬、汤序鸣租住房处分别查获了麻黄草110.425千克、11.78千克。被告人张广彬另犯有诈骗罪。 同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孙志民在网上购买张广彬等人的自制毒品后,因对该毒品质量不满,遂将如何改进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传授给张广彬等人。另,被告人孙志民还介绍他人买卖麻黄素,用以制造甲基苯丙胺,并从中获利。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通过互联网学习、传播制造毒品方法、非法买卖制毒原料,并制造毒品进行贩卖的刑事案件。该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广彬依法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诈骗罪。被告人徐进旺、杨静为他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提供帮助,分别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汤序鸣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场所,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杨小强明知是制毒物品而非法予以贩卖,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孙志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他人帮忙购买制毒物品,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构成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应数罪并罚。张广彬、徐进旺均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张广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查获的毒品含量较低,且未流入社会,依法可从轻处罚。徐进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杨静,有立功表现,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杨静、汤序鸣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杨小强归案后尚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撤销对被告人张广彬、徐进旺判处缓刑的原判决,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诈骗罪数罪及前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广彬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与前罪并罚,对被告人徐进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汤序鸣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小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志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贾建锡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建锡,男,汉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个体经营户,吸毒人员。2009年6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3、4月份,被告人贾建锡在淄博市淄川区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兵共同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9月7日,贾建锡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孙钊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而后又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刑事案件。该案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贾建锡未上诉,判决生效。 被告人贾建锡为他人吸毒提供处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贾建锡系累犯,且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建锡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贾建锡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