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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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剥夺人身自由的未决羁押应当是非常态的,非羁押性的候审措施才是常态的。为此,新的刑诉法将刑事强制措施调整为以羁押(即逮捕)为例外,而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常规,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立法理念的制度落实。本文将《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中的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
一、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正当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之外,主要就是基本人身自由的保障;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身自由的保障,根本的与主要的路径就是在确保刑事诉讼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之下尽可能少羁押一点时间,这正是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的初衷与基本内涵。
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可以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更是有必要运用这一维权制度。
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法律依据
(一)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重要条文节选:
第7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第8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第9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第15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18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第20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二)《刑事诉讼法》依据
第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9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
第61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617条: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第618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619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羁押期限届满的;
(七)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620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三)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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