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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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本案是非常罕见的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无罪判例。
在当前监管严苛的背景下,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市场,都蒙上了一层非法集资的阴影,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人比比皆是。企业家们都在灰色地带摸索、在刀尖上行走。在出事之前,地方政府是鼓励企业非法集资的。为什么?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本地的闲散资金;第二,可以把外地的闲散资金吸引到本地来。所以地方政府在你没有出风险的时候是纵容、支持非法集资的。我们看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例,比如湖南湘西自治州的“曾成杰案”,一开始地方政府是完全支持他非法集资的,可是后来崩盘了,投资者一闹事,就把他抓起来,以“集资诈骗罪”判了他死刑。由此可见,政府事权的划分是有问题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发生与金融垄断体制使经营者逼良为娼,民间集资的发生存在必然性,犯罪原因中有相当多的制度因素,对集资者适用死刑在前提上缺乏正当性。从出资者的角度看,民众非理性地参与集资与投资渠道狭窄密切相关,资本有逐利性的天性,在通货膨胀、楼市限购、股市低迷、行业垄断的背景下,缺乏释放空间的游资会自动涌向市场,刑法的后盾性、刑罚的副作用,决定了死刑不能充当市场的灭火器,以重刑净化市场,不仅是刑法懒惰的表现,更是把体制缺陷转嫁给集资者。
附:无罪成功案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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