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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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印度最大制药公司NATCO公司药品是假药?销售“真药”构成销售假药罪?淘宝网店帮人代购印度抗癌药构成销售假药罪?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丁一元主任、张岩律师积极有效辩护后,在黄金37天成功取保,公安撤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得以免除牢狱之苦。
(一)案情回顾
上述的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刘某及其家人。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丁一元主任、张岩律师积极有效辩护后,在黄金37天成功取保,公安撤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得以免除牢狱之苦。
抗癌药物在国内价格高昂,一个月的剂量往往需要数万元,吃不起正规的救命药那就只有买仿制药。
(二)事件经过
2014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淘宝网上开设“印度阿虎”“讲梵文的天使”等网店,为患者代购印度抗癌药(易瑞沙、格列卫、多吉美、特罗凯),伟哥类药物、印度神油、喷剂等,通过QQ、微信联络并邮寄发货。
2015年4月,广州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便衣大队、网络警察、派出所联合办案,在出租屋内对刘某进行抓捕,并将房间内药品、电脑、手机、邮寄单据进行扣押。次日,公安对刘某刑事拘留。
(三)委托律师
2015年4月10日,刘某家人慕名委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丁一元主任、张岩律师担任辩护人。上午接受委托后,律师在当天下班前立即赶赴看守所会见了刘某。详细了解案情并根据其供述得知,销售的药物是从印度邮寄到国内,是印度的“真药”。结合会见情况及相关材料(签字确认销售金额及产品图片、QQ与微信聊天记录图片、支付宝图片、交易记录图片等证据),辩护律师马上做出判断,如迅速积极提出法律意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有效沟通,或许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实现不批捕,更进一步撤销案件、不起诉。在30天内辩护律师会见刘某达3次之多,经对事实与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先后向天河区某派出所、预审大队提交《律师意见书》。
(四)法律分析
1、本案关键
本案关键证据在于药品鉴定意见。药监部门对现场药品鉴定结果为:含有药品成分的“假药”,也印证了销售的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假药。2015年5月4日,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第25天,案件已移送检察院,辩护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建议不批捕的律师意见书》,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做好沟通,以便在检察机关提审中能协助配合。
2、事实之辩与法律之辩
就本案关键证据,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1)、现场查获的药品与交易记录不能证明销售的全部是药品;
(2)、犯罪嫌疑人销售的药品主要来源于印度NATCO制药公司,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假药,属于《药品管理法》第39条、第48条意义上的未批准进口药品;
(3)、虽销售假药是行为犯,但犯罪嫌疑人所代购药品不足以严重损害人体健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不应当构成销售假药罪;
(4)、根据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只是行政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现有法律法规也已不将这种行为作犯罪处理,实质上也不应归属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范畴。
3、办案成果
上述意见,有理有据,最终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2015年5月12日,公安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年12月1日,公安撤销案件。
4、律师办案心得与建议
批捕前黄金37天的积极有效辩护极其重要,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提供辩护。辩护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当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同时可以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多角度地了解案件事实,避免造成冤案、错案,为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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