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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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千法言
【关键词】 死刑复核 毒品犯罪 走私毒品 广州刑事辩护
主讲人:惠君琦律师
主持人:黄允律师
点评人:虞仕俊律师 万兵检察官
文字整理人:陈小芳 夏萍
技术支持者:刘正峰
主讲嘉宾惠君琦律师:
案例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云南省的普洱市孟连县。孟连县,可能很多人都知道,它和缅甸就隔一条小河。中国的公民要到缅甸去其实十分容易,坐一条小船就过去了。这个案子是2013年7月7号侦破的,涉及到的被告人有五个。第一、二被告是在判决当中确定的货主,第三、四、五被告人是负责运输毒品的。我和彭律师接受委托的当事人是第一被告,一二审都被判了死立刑,当然,这里说下一、二审他的辩护人都是我,我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但是没有保下命来。
该案在破案前两个月的侦查监控过程当中,公安发现我的当事人行动诡异,曾经三次到了缅甸。在电话监听的过程当中,也掌握了大量的情况。在七月份这次案发的头三天,他潜入了缅甸。一到缅甸,他就把自己的手机和卡挖了个坑埋了。其实他越境到缅甸的过程公安机关都在掌握着,但是他把电话一关,把电话埋了,接着他就启用了一个新的电话,和境外的贩毒人取得联系,这个时候公安就失去了线索。因此也突破不了,他们当时认为我的当事人顶多就搞个十多公斤数量的贩卖活动。他们当时没办法了,但知道我当事人的家在什么位置,所以他们就守株待兔,在我当事人住家小区的周围的进行了布控。
刚才因断线,说到公安机关当时在侦控的过程当中,也只估计本案就几公斤顶多十多公斤毒品。没有想到这个案子最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有二百六十公斤。这里有一个小小的花絮,公安机关侦控线索断了之后,他们就守株待兔到我当事人的家里附近进行了布控,恰巧第一、二被告事先商量的接货地点是在第二被告家,两被告人家是住同一小区,所以第三、四、五被告人接到货以后在送货给第二被告人的过程当中,刚好就遇到了公安。这个案子涉及到的是甲苯片剂,就是民间说的小马。当时连人和毒品可疑物一起就被查获。
这个货,在缅甸一被告接到货以后即交给了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又把货隐藏在了他缅甸的一个朋友厂里。他又安排第四被告运输到国内,他的这个朋友在境外把这个货送给了第四被告,由第四被告从境外送到了我们边境线上。因为我们边境是隔一条河,河上有溜索,他们就通过溜索把毒品可疑物送到国内的。第一被告知道货已经到国内来了以后。他自己也从境外回到了国内,并在酒店开了一个房间,他也没敢回家。他回来以后又在使用他的原电话。公安机关根据电话监控定位,在酒店里把他抓获。并跟他宣布政策,叫他立功赎罪,把参与的人都供出来。第一被告当时把二百六十公斤其中的五十公斤货主供了出来,并且配合公安打电话给这个货主。把这个货主从缅甸骗入国内来。公安就把他抓了。但是这个人最后是抵死不承认,公安机关也没有办法,最后公安在移交审查起诉前把他取保候审了。本案的货主还涉及到一个既是卖方,然后又佘了一批货,叫第二被告帮着卖的一个缅甸人。这个人因为是缅甸人也不进国内来,所以我们的公安机关也没办法把他抓获归案。整个案件的事实就是以上的这些情况。
从这些情况分析下来看,给我们律师下一步的工作,就要在这些事实当中找到我们的辩护观点。这个案子,我接手了以后,我首先从这个案件的来源方面进行研究。这个案子,在破案之前两个月,公安机关就进行了布控,用技侦手段对我的当事人进行了监控。那么这些方面,合法的手续卷宗是没有的,因为他们进行了技侦的手段,但是技侦手段的允许批复文件没有。
那么这里的再跟大家讲一个小小的花絮。为什么我的当事人会被公安机关盯住了,其实在我们边境公安机关在侦破案子的过程当中,他们是有一些的技巧的,而且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侦破方法,一种发现线索的方法。我的当事人,在当地以前曾经也做过一些违法的事情,比如赌博啊等等!特别是这个事情之前,他因为参加赌博活动,运气比较好,赢了一笔钱。他用这笔钱了就买了两部豪车,凯燕和宝马,并且还买了一套别墅。在当地突然能够买那么大金额资产的人,公安机关就要注意他了,他们是肯定就会利用技侦手段进行案件的侦破。就是因为我的当事人在当地张扬了一点,被公安机关盯住了。在盯的过程当中。恰恰他又去进行了毒品的走私、贩卖、运输的活动,所以恰巧被公安机关就抓获了。在公安机关抓获了他们以后,发现这批货的有260公斤,公安是大吃一惊,他们立即报告给局长和主管副局长。当时是凌晨四点多,当时电话一打到他们那里,他们就马上起床,然后赶到了现场,都非常感到意外和激动。其实后来他们都已经升职了,缉毒队的队长后来就升职到副局长,这个案子是他们建局以来涉毒数量最大的。
从这一个案件的来源方面肯定是一个提前布控的案子了。因为境外的毒贩就是说提供毒品的毒贩没有抓到,而且还有一个抓到了又放了,那么我们律师的脑袋里面就应该有一个预谋案件的概念。如果预谋案件的观点成立的话,不管数量有多大,这个当中存在数量来源,数量引诱等问题或者有犯意引诱的问题,还有事实不清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纪要精神》和去年《武汉会议纪要精神》,像这类案子是不适用死立刑的。律师首先要有这个观点,第二方面有个主要的事实,也是我在两审包括在死刑复核程序过程当中主攻的事实不清的问题。这批毒品可疑物在缅甸接货的过程当中通过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的口供材料能够确定有三袋是白色的包装,有一袋是灰色的包装,且全部是封口的。那么公安机关在查获的过程当中四袋东西全部变成了绿色的包装,也是封口的,内包装全为白色的。这个问题,我仔细地跟第一被告和他的家属了解过,因为他的家属也在缅甸,第一被告本身是湖南人,他父母来云南缅甸这边做生意已经十多年了,他们对缅甸当地的情况、路途远近非常清楚,结果是这样,第三被告接到第一被告给他的这四袋货以后,他就放在他缅甸的一个朋友的汽车修理厂里面,然后他跟第四被告联系,叫他从缅甸他朋友那里把货运到边境交给他。这个路途是这样的,他接到货是在缅甸的邦康市,第三被告拿到货以后把它放到了云盘,邦康市和云盘相距有八十公里。他朋友叫朱二帮他保管一段时间的货以后,又把它送到20公里以外的空壳寨,给了第四被告。第四被告又通过了境外二十多公里的路程,把它送到了中缅的边境并且在中缅的边境通过河上的溜索,把这四袋毒品可疑物移交给了第三被告。那么第三被告在运至第二被告的家准备交货的过程中被抓获了。也就是说在云盘,他朋友一个叫朱二的朋友,把这个货拿到相隔二十多公里的空壳寨的过程当中发生了什么?因为缅甸那边比较乱,当中发生换货、调货的事情也是普遍存在的。因为他的朋友朱二在缅甸,公安机关抓不到,所以这个货从整个流程来说,他这个朋友朱二缅甸人在保管期间和他在送到第四被告手上的时候,这个过程是空白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这个过程当中发生了什么事,特别是包装的颜色怎么变的,那么这个案子包装出现了重大问题。这批货是不是公安机关查获的这批货,也就是说第一被告接到的这批货是不是被查获的就有重大的疑问了。
公安机关一、二审他们想了很多办法我是知道的,我提出来之后,他们是很头疼的,最后经过很多的材料补充都不能说明问题。最后他们在判决书上是这么说的:第一、三被告是接到货的,第四被告是见到货的,那么他们自己在查获毒品以后在公安机关的指认现场,他们都指认过的,所以这批货就是第一被告在缅甸接到的那批货。我们都是法律人,这个解释合理吗?客观吗?能够说服人吗?不能够,是吧?那么还有接下来这个案子存在一个我的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问题。他配合公安机关把一货主从缅甸骗回国内抓了,最后公安机关把他放了,因为证据不足,把他放了,因为这个人抵死不认,也有可能作为逆用人员了。那么立功的行为要不要认定,怎么认定也是一个主要的问题。
好了,跟大家介绍这个案子的情况就大概介绍这么多事实。其他的这个案子的证据瑕疵、查获笔录、物证保管、移交等方面,比如说称重,一个月以后才称重等等其他的重大瑕疵问题,我就不一一展开说了。今天的主题是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过程当中的办理案件的经验和技巧。那么接下来,我就跟大家步入正题。
这个案件二审下来以后,家属和当事人强烈要求我继续为其死刑复核程序提供法律帮助。因为我的案子比较多一点,那么,跑北京联系这些内务我就想到了在北京找一个合作的律师来办。经过多番的考虑,确定了和本群群主彭瑞萍律师来合办这个案子。当时这个案子还没有到最高人民法院,我跟彭律师就联系上了,并把当事人的委托手续这些都办好了,当时彭律师在案子没有到法院之前的就把我们的委托手续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庭。当这个案子移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彭律师也及时得到了消息,马上就进行了一个技巧的操作。刚才已经讲了一个技巧就是说案子没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把委托手续交到最高人民法院。那么第二个技巧那就是查询,彭律师其实三天两头都在打电话问这一个案子到了没有,结果那个案子当天到,彭律师当天就知道了,刚巧她那天也打电话过去问这个案子,就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那么我们马上就跟经办的庭取得了联系,在确定合议庭以后,彭律师要求约见经办法官。实际上这个过程又是一个技巧,法官在还没有看案件材料的时候,你能够先入为主把本案的主要问题跟他们进行这个面对面的意见交换,那么这个效果是非常好的。那是因为这个案子一、二审都是我办的,我们在准备死刑复核程序的这个过程当中,时间是很充分的。所以当时我把这个案子的主要问题写了第一份律师辩护意见。经过电话沟通,法官也同意了约见。那么法官在还没有看卷宗的时候,我们已经把本案的主要的问题通过第一份律师辩护意见给了法官,并和法官进行了面对面的意见交换。对这个案子下一步的办理过程铺垫了很好的基础。
这个案子现在我要说一下我们至今,已经和法官见面了六次,写了六份辩护意见给法官。那么导致了这个案子,其实已经超审限很长时间,结果还没下来。我们提的这些问题,法官也认为是有一些问题,可能他们现在对一些细节问题还在继续的叫一、二审法院通过公诉机关补充材料。虽然这个案子到现在为止,结果没有出来。但是我们在整个过程当中,通过我们的努力,做到了和法官六次见面,写了六份辩护意见交给法官,这个也是我们自己事先计划好的这个策略。因为在这个案件的过程当中,我们首先分析在这一个案子处理的过程当中,不能只见一次法官就完了。我们要希望多次见法官,希望把这个案子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复核结果。也就是尽量的争取保住当事人的命。当然这一个案子难度是比较大的,因为不管怎么说这个案子不管有多大的瑕疵,除了事实有颠覆性的问题以外,其实这个案子的死复都是搞不下来的,毕竟这个案子数量巨大。这样的数量,如果说要保住命,那么事实方面必须要有颠覆性的而且观点要陈述得相当清楚,而且能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经办庭的上下认可。一般情况下这样的案子希望是很小很渺茫的。我们就事先做了计划,把这个案子的辩护工作,这个案子的主要问题,通过多次的约见,多次提交辩护意见达到辩护有效的效果。
我们原来计划是约见法官五次,约见了法官第五次以后,我又一次去会见了当事人,当事人在会见时也说不出什么,但是那天我跟也在会见的过程当中的因为正事已经谈完了,我就跟他在吹牛,就是吹一些漫无边际的话,一个是给他安慰,一个是把他家属的一些情况带给他。那么慢慢地他跟我吹牛的过程当中也就放开了,突然他就提到一个情况,他说当时他们被抓获了二十多天的时候,公安的经办人曾经拿了这批货供货的货主的照片给他进行了指认,我就问照片上有什么?除了人画面外还有什么?他就告诉我这个照片上人的背后有标尺。那么其实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对这个问题应该是很敏感的。既然是有标尺,那就是公安机关不是随意的在网上啊或者在哪里找到的一张照片。那这一般来说都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之前有过前科的人,在公安机关验明正身的时候,背后才会有标尺的。这个细节的又给了我辩护的空间了。我马上写材料,然后请彭律师马上跟法官联系,要求约见,要求当面陈述这个重大的问题。因为这个案子如果抓到了这个人,这个人的法律责任最大,那么他要对全案承担责任。这样如果有那么一个人出现,那我的当事人保命的机会就来了,如果说这个人没抓到或者说现在这个人没有在我们国内的公安机关留下案底,那就意味着,他可能是公安机关抓到了出于某种原因,比如说用作逆用人员或者跟他有一个什么交易,那么把他放了。如果有这样的事实存在,那本案的事实,当事人的遗漏等这些法律问题就关键了。对此,彭律师电话里跟内勤讲了大概的情况,主办法官也非常重视,马上就同意了我们的约见要求。
这个案子应该是去年的八月份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了,到现在死刑复核还没有下来,其实就是这些问题,他们最高人民法法院的法官是不可能自己认定有无或者是不重视的,可能他们是在向一、二审法院调取新的证据,起码来说这方面要有说明。现在案子已经有了重大的疑问,他们要落实清楚,所以案子到现在没有结果。下面把刚才说到的,在死刑复核程序操作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发一下,给大家看一下。
很多律师以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子的过程当中,约见法官一次或者两次,材料给一份或者两份就完了。其实不是这样的,你只要提到点子上,之前在电话里跟法官约一下,把你的大概的情况说一下。其实法官,你只要说在点子上,能够给法官重视,其实约见的次数是不受限制的,递交材料的次数也是不受限制的。这个时候就是体现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了。彭律师通过这个案子死刑复核案的代理以后,最高人民法院该庭的审判员也好,内勤也好都知道她了。她每次打电话过去,人家书记员、法官都主动的说:哦!是彭律师吗?其实一个律师你做案子做到这种程度,认真负责的态度给这些经办人留下了很好的印象,那么自己在工作当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不管这个案子结果怎么样?其实从这些过程上来说,我们的工作已经得到了法官的这个初步的认可了。
讲到这里呢,总结一下。我的讲课,其实在毒品案子方面今天的讲课可以说是我计划当中的最后的系列讲座课最后一课。因为原来在其他群或者在本群里讲过课。讲过的课是一个系列的课,那么这个系列的课是从侦查阶段,就是说律师在毒品犯罪案件过程当中各个阶段,其实我都讲过课了。那么第一侦查阶段的课我讲过,第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课我讲过,一审的课我讲过,二审的课我讲过,那么这些都已经形成了文字稿,我都发在了我的博客上,大家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在我的博客上或者在百度上搜一下我的名字惠君琦都会搜得到,那些文章都在。其实今天我非常高兴能给大家做系列最后一节讲课,因为是我长期以来,我个人认为,我在长期的工作当中的接触了那么多的毒案。有这些点点滴滴的经验,我能够通过这样的形式传授给大家,给大家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有用,那么就达到了我的目的了。大家如果从我的讲课当中吸收一些经验和技巧,能在以后的工作当中的都能体现出一个成熟的刑辩律师的形象,这会使我们整个律师队伍的形象有所提高,同时也能对公检法在办案过程当中提高他们的办案质量也是一种积极促进的工作,那么我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同行的一种帮助,达到给公检法得到一些启发和工作当中得到一些促进,这是我的初衷。那么今天我想十多个群的人在听我讲课,人是很多人,如果说在以后的实际工作当中把这些技巧用上以后,达到一个很好的效果,我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我的讲课,应该很多人都有印象了,我讲理论的东西很少,讲实务的东西多一点,也就是现在网上长说的干货。我这些确实是干货,在长期办案子过程当中,毒品犯罪案子是最为特殊的一类案子,那么所有的刑事案子按照刑诉法的规定,都是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涉及到死刑案子,证据要求、事实方面的认定方面要求是比较高的。我们在刑事案子当中恰恰是毒品案子,现在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老观点,老做法,因为毒品案子中整个犯罪活动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公安机关取证是有一定困难的,他们也不可能像其他刑事案子,比如说杀人、伤害案子直接能取到一些物证,还有证人证言,但毒品案子往往物证也好,证人证言也好,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他承认不承认,他的主观犯意能够落实吗?那都是一个问题。所以说毒品案子,它要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是很难的,所以在刑事案子是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当中最特殊的一类案子。第一这一类毒品犯罪案子,可以做主观明知推定。那就是比如说主观方面,主观犯意的推定,那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南宁、大连会议纪要,包括去年武汉会议纪要当中都有做主观推定的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大量的在毒品案子当中用这方法。就是说搞有罪推定本来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但是现在在毒品案子当中在大量的在用。我们律师不要产生错觉,还是要研究案子本身。那么这个不要管它,因为司法实践当中的这个司法机关的在办理这一类案子确实难做到按照法律规定做到这个案件的质量标准,可以推定这是毒品案子的一个关键点,我们律师要认识到的一个问题。其实毒品案子中,现在还是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那就可以定罪量刑了。
这里在结尾的过程中,当着大家,向合作的律师,本群的群主彭律师表示感谢,以后我有死刑复核的案子还会跟她合作。因为在这个案子合作过程当中,她的认真负责的态度给了我很深的印象,而且还给了经办法官和经办庭的内勤人员很深的印象。我们律师需要的工作态度就是要这样的认真负责,我现在已执业三十年,我的每个案子我还是在亲手做、亲笔写文件。
最后总结一下,在死刑复核案子的过程当中,律师可以多次约见法官,可以多次递交律师意见书,大家要掌握一下。另外一个这里再讲一个小小的花絮也是发生在彭律师和我之间的,我们云南毒品案子比较多。有一个律师朋友,他接到了一个死刑复核案子的委托。然后我就跟他介绍给彭律师,那他自己在他手里耽误了两个月,他经过我介绍和彭律师联系了以后,彭律师就马上打电话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询问。因为我们云南省的毒品案子死刑复核都在一个庭,她对那个庭的人都比较熟悉了,结果该案已经复下来了,所以我们的律师在接到案子的过程当中一定要马上跟进。跟有关经办单位取的联系,不要等案子过了这个时间就麻烦了。这也是一个经验吧!另外一个经验那就是我们要在法官在看案件之前做到一个先入为主的那么样一个效果就非常好了。要做好每一个案子,必须是你首先提出来的观点是主要的观点,这里个人认为是颠覆性的观点先提交。完了以后就次要的观点慢慢提,让经办人慢慢地通过你的这个工作把案子了解透,就算结果不如意,那么我们的律师在这个过程当中也是无怨无悔的。我曾经跟很多年轻的律师说过,律师的享受,在什么地方?律师的享受工作成绩在哪里?那是在我们工作的过程中享受而不主要是结果,结果是当事人享受的对不对?如果我们在整个过程当中做的不好,我们自己都觉得对不起自己,对不起当事人,对不起当事人的家属,那结果再好,你说我们的精神享受在哪里?没有!所以我认为我们刑辩律师的工作成绩、工作享受,是在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而不是结果。
看了一下时间,原来约定的时间一个钟头已经过了,那么现在我就结束我今天的讲课,也是我系列讲座的最后一课。以后要再讲就是重复讲了,好吧,那么希望以后还能够跟大家在网上进行交流。如果我在办案过程当中觉得哪一个案子比较有突出点、比较有普遍性、比较有对大家年轻的律师有帮助性的我会临时起意,跟大家再次讲课。今天谢谢大家在周末还花时间来听我分享经验,再一次的谢谢群主,谢谢主持人,谢谢我们的将要上场的点评嘉宾。同时欢迎大家来我们云南做客,谢谢大家,现在我将话筒交给主持人。
点评嘉宾:
我一直有一句话:一个刑事案件不到最终判决生效不要轻言放弃,在这一点上惠律师确实是做得相当的好,他刚才提到的就是包括这个案子当中多次约见法官,我们的群主彭瑞萍律师多次约见法官,那么其实这里面就是一个坚持。
我们这个群是法律共同体群,有很多侦查人员、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的在一起,其实我觉得一个刑案,我记得这个群里还讲过死磕律师死磕的问题。对有些违法的现象我们当然要死磕,但是在目前这样一种体制或者说制度审判体制下面我觉得一个律师要做到有效的刑辩,有一个很好的效果确实应该跟侦查人员、法官、检察官积极地多次地沟通,能够让律师的观点去影响检察官和法官,做到有效的沟通,比在庭上针锋相对地去抗衡效果好得多。
当然我不是说刑辩律师在庭上要放弃有效抗辩,我不是这个意思。但是因为一个案子从接手到最后,实际上真正开庭也就是那么一次,这个过程当中不是说律师就无所作为,而应当利用每一次机会,就像惠律师讲到的要多次的跟法官沟通,提出律师的辩护意见这样可能效果会更好。面对一个案子,我刚才说了不到最后不要轻言放弃。这个也是本人这么多年执业的一个很深的感受。
我这几年无论是职务犯罪也好走私犯罪也好,有些犯罪一开始的时候感觉要判到十年以上,但是经过坚持,当然确实是要从案子当中去发现问题,到最后判缓刑或者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都有,如果说你不坚持就走个形式的话,那肯定不会有一个好的效果。讲到这个毒品犯罪这个死刑复核阶段,我在这里也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这几年已经很少办毒品案件了,在十多年前快二十年前了我做过一个死刑复核案子。
当时我的当事人是五个被告人当中唯一的一个主犯,其他都是从犯而且是累犯以前贩毒被判过刑,那次是海洛因,贩卖有几百克,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肯定是要判处死刑的,一审也判了死刑,到我们江苏省高院的时候也是维持了,他也比较信任我,我记得我当时还是兼职律师还在学校做老师,所以他继续委托我担任他死刑复核的辩护律师,最后我也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法官写了好几份材料。说实话那个案子从情节上来说,我觉得判处他死刑真的是没有什么可以去就像刚才惠律师说的颠覆性的事实来要求不复核死刑,但是中间有一个细节,就是这个人被抓获以后他交代了他的上家是在上海还有手机号码,这个也想协助公安机关去抓获他,如果那个人被抓住了肯定就是重大立功了,也许就可以保一条命,但是呢,我在审查案件材料的时候就发现公安机关对他这个检举揭发情况没有去采取行动。
一审开完庭以后我提出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又做了一个补充说明,说是跟上海某某区的警方进行了电话沟通,而且还有电话记录,说是上海警方后来回复说出去查了没有查到这个人,也没有那个地方。所以这个检举揭发查证不属实,所以重大立功不构成,我就对这个情况说明同样提出异议,我觉得如果说你真的有这样一个过程的话以前就应该补充进来,而现在就一个情况说明,那怎么来证明你公安机关确实是去采取了这样一个措施呢?那我只能说公安机关对我的当事人检举揭发情况没有去查,如果去查实的话那他构成重大立功,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不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以后一旦查实他检举揭发的事实是成立的,人都死掉了已经没有办法复生,所以建议判处死缓,后来这个案子经过努力也确实是改判了死缓,这个人保住了一条命。
这个是我做过的唯一的一个死刑复核阶段的案子,而且也确实是保下一条命了。所以我刚才在听惠律师讲这个分享的时候我感受也特别深,我觉得我们律师在做案子过程当中,如果认认真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踏踏实实地去做,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其实很多地方律师的感受还是相同的,如果说真的要点评的话我就谈这几点感受吧,最后也谢谢大家!可能我讲得比较散,我在江苏无锡开炫律师事务所,欢迎大家到我们这边来指导工作。我也喜欢交朋友,以后大家常来吧!尤其是马上春天来了。我们江南还是很漂亮的,欢迎大家来做客吧,谢谢,谢谢大家。
点评嘉宾万兵检察官:
我感觉惠大律师的讲座有八点经验我们可以吸取:
一吃透案情。惠律师对案情的讲述就像放电影一样,很清晰,可以看出,这中间付出了很多艰辛的劳动。
二抓住重点
三用准法条。他不仅对法条、司法解释掌握的很清晰,而且对一些指导性的办案意见也都很掌握,比如说他提到了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南宁会议纪要,这对办案都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四赢得信任。这主要是指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一审二审他是辩护人,第一被告均判死刑,但是死刑复核程序当事人仍然委托了他,说明他靠能力、作风和人格魅力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
五注重技巧。讲座中惠律师多次提到了彭瑞萍律师的办案技巧,着重讲了她与法官沟通的技巧,这对我们都有借鉴意义。
六争取支持。如果没有法官的理解和支持,恐怕再多的努力也是白费,那么如何赢得法官的理解和支持呢?我感觉从他的讲座里边儿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创造条件、多次沟通、互相尊重,把自己的观点变成法官的内心确信。
七换位思考。这里边儿虞律师也讲过了,也就是说不该死磕的地方不能死磕,惠律师和彭瑞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体现了对公安机关在收集主观方面证据的局限性方面的包容、谅解、理解,对司法机关在主观方面的推定认定,也给予了理解,注重换位思考。
八可持续发展。有的人“办理一案得罪一片”,但是惠律师和彭律师办是“办理一案维护一片”,展示了良好的形象。通过办案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赢得了法官的理解支持,打造了很好的形象,为以后的业务拓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主持人:
纵观本次讲座,惠君琦律师以二百六十斤涉毒案件,五个被告人尤其是第一被告人一审二审特别是死刑复核程序当中,律师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等等进行了相应的介绍,同时提出了案件办案过程中当中的疑点,针对疑点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利用有关的技巧进行有针对性的突破和现有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当下的一些基本状态四个大的方面给大家进行了相应的介绍,由于虞世俊律师和万兵老师在点评过程当中已经给大家有了充分的报告,我在这里就不再过多的赘述。
我仅根据个人的一些点滴体会来谈一下以下三点:
第一点是一点疑问,我们注意到了惠君琦律师对案件进行铺陈的过程当中,谈到了一个最大的疑点,本案在处理的过程当中破案前两个月有关侦查机关已经上了技侦手段,但是很遗憾,技侦手段的采取并没有见到符合程序的有关批准手续,这点使我联想到公权力的野蛮,甚至是这种野蛮生长的公权力在面对弱小的私权利的过程当中,私权利处于何等的劣势状态,大家可以想象,在刑法的打击犯罪功能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之间,这两个功能到底孰轻孰重,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说得清楚,或许两者都应该并重吧!
这是一点疑点,第二点,也就是一句话,一点感悟。这种感悟是什么呢?特定类型案件地域化特征,我们注意到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西南边陲毒品犯罪案件较为多发高发。那么这样一种较为多发高发环境就为我们的毒品辩护律师提供了较大的发挥、学习、成长、进步的空间,这是每个律师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客观问题。比如说死刑复核案件在北京的律师做起来将更加的在时间、条件等等方面具有便利条件,而相比其他地区不具有便利条件。
比如涉枪类型案件在广东等等地区可能更为多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不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特定的结论,即特定类型案件它始终具有特定的地域化特点。假使这种命题成立,那么摆在所有辩护律师面前的一个基本的特点和状况将是,你必须根据自己当地案件的基本特点或者特定类型案件分布的集中程度来选择或者来进行向市场的开拓和开发,这样才有助于律师,尤其是年轻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成长和进步。毋庸置疑律师是靠市场来养活的,如果当地根本就没有类似案件,那么可能我想就会有种英雄无用武之地的尴尬局面。
接下来我讲一点经验,这点经验其实也是虞仕俊律师和万兵老师在点评的过程当中反复强调的一点,我个人认为要与办案单位保持一种良性的互动。讲两三个典型案例吧,一个是在河南省公安厅督办的一个案件,由我们宝丰县检察院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我们封丘县公安局政治部原政治部主任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还有一个就是一审是开封市法院二审由河南省高院改判的涉及毒品四公斤的毒品犯罪案件,再有一个案件就是我们辉县检察院主办的一个职务类型案件,无一例外的在这些职务犯罪和毒品犯罪案件中,我们都不约而同的采取了多次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约谈、会面沟通和交流,甚至我们在开庭之前特意向公诉人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提纲,这样进行了相应的良性互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法庭庭审的过程当中提出相应的辩护观点和辩护意见都不会引起特别剧烈的法官和律师、律师和检察官的死磕和对抗,这是一点经验吧。
以上占用大家的时间跟大家报告了一点疑问、一点感悟和体会以及经验。希望没有过多的浪费大家的宝贵时间,在这里作为主持人再次感谢为今天晚上的讲座付出辛勤劳动的彭瑞萍女士和刘正峰先生以及主讲嘉宾惠君琦律师,点评嘉宾虞仕俊律师和我们尊敬的万兵检察长,感谢大家的认真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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