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2000-0220

热门话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假冒注册商标 | 走私象牙 | 贩卖毒品 | 非法经营

【金融刑事风险】P2P从业者的非法集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来源:互联网金融千人会   作者:陈云峰  时间:2016-03-18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178e6c7c-9926-4022-90ae-59e690df8dad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对于一些想正规经营的P2P还有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人来说,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不形成资金池以及形成资金池以后坚决清偿债务。

互联网金融表面风光无限,实则暗流汹涌。滚滚“雷声”为行业敲响了警钟,P2P行业已然成为“高危行业”。据《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人才白皮书》显示,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85%的人才都是跨界,相对各行业都属净流入状况。对于P2P从业者来说,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员工是否有责任?如若存在又该如何规避?

为此,我们邀请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分所副主任、互联网金融法律团队负责人陈云峰律师为大家作《P2P从业者的非法集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的主题分享。陈云峰律师在分享中指出,2015年P2P行业跑路消息频发,一方面表明P2P行业问题较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P2P行业已然成为触及刑事犯罪风险的“高危行业”。陈云峰律师指出,P2P从业者容易涉嫌的刑事法律犯罪主要有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及洗钱罪等。并重点就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关于P2P平台从业人员如何防范风险,陈律师根据经办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分三个主体进行了分析。

首先来讲股东和核心高管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刑事法律风险。


第一,在创新金融模式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不要触碰监管及法律红线。不触碰的前提是了解相关的监管文件和法律边界。

这里面分两种,一种是违规,第二种是违法。

违规是指的是违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规定,这里主要是违反相关的监管条例、规定。违规面临的是行政处罚,情节轻一点的通常是罚款、整改,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会导致相关业务被关闭。这些都会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严重的甚至影响整个企业生存。第二类是违法,指的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后果,目前平台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会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直接判定为主要责任人,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决策层人员个人犯罪行为,重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轻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于一些想正规经营的P2P还有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人来说,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不形成资金池以及形成资金池以后坚决清偿债务。在经营过程中严守四要素:不向社会公开宣传项目内容,不承诺保本保息,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只要做到这三不中的一个,构成该罪的风险就小很多。其次是做到公司账目合规,严格资金存管。

最后就这个层面的人员而言,除了积极学习、咨询专业人士业务的合规性并始终秉持合规经营的宗旨外,更主要的是提高修养,革除自己心中诸如“一夜暴富”、“轻易发财”等魔鬼。

 

第二来讲中层管理人员即业务执行层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刑事法律风险。

在大量的案件中,这类的人员涉案人数最多。如果中高层执行人员对其所从事的业务有违法认识,且在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业务是违法的情况后仍然继续帮助高管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则一般会判定为非法集资罪的共犯。但在我们接触的案例中也有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比如一些人力资源、行政、媒体推广层面的中高层管理者,他们对公司的核心运营情况,如项目是否真实或者相关财务数据根本接触不到,所以对自己从事的业务的违法性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也会被判定为非法集资罪呢?由于这类人员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因此不会被判定为集资诈骗罪,但是否会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我们正在办理的被告人牛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牛某系一家全国性大型P2P平台上海分公司的推广部经理,上海分公司成立半年后入职,负责公司业务推广工作,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在该案中,我们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故考虑从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我们对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本案当事人存在一定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只有一个,即被告人牛某属于从犯。

原因在于:

1、从职务级别上看,牛某属于分公司管理人员。只是负责总公司及分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宣传推广工作,宣传工具也仅限于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页,没有接触任何投资人的投资款,对投资款无任何支配权,也不知道投资款的去向和用途。

2、牛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牛某系上海分公司成立后入职,彼时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经成立且业务规模很大,其所从事职位只是顶替前任的工作,即以解释宣传页的方式给投资人介绍公司产品、期限、收益率等,牛某没有参加投资人的组织、召集工作,也没有以个人名义诱导、哄骗投资人进行投资。

本案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牛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低。牛某在入职时并没有意识到“某宝”在从事非法集资行为,自己也没有获取非法收入的故意,再结合牛某从入职到案发,除了工资奖金之外没有获取到任何非法收入,因此牛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低。

2、其次,牛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牛某不但没有逃逸,而且积极协助警方在第一时间通知投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希望尽可能减少客户的损失。

3、最后,牛某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提出了对牛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因此对于这个层面的人员而言,需要做的事情是收集好相关证据,在得知自己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类犯罪时,应该咨询专业律师看看自己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减免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并做好相关证据保存,以便在被判定为非法集资罪时可以减轻相关刑罚。

 

第三是底层工作人员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刑事法律风险。

对于底层的工作人员,如普通职工(除非是一些了解真实交易数据的财务人员),一般不会涉及到非法集资罪,因为他们接触不到公司的核心信息,也不清楚公司是否在从事违法的行为。在涉及非法集资的平台里的好多员工也是受害者,有的平台拖欠员工工资并要求员工投资自己公司的产品,有的则是被蒙在鼓里自愿投资的,往往在公司资金链断裂,经侦找上门来后才恍然大悟,不仅连投资的钱血本无归,在公司资金链断裂后,连合法的工资也要不回。对这类人员的建议是在入职前仔细考察入职平台,如果感觉到公司承诺的薪水和自己的付出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则需要谨慎对待。当初“某宝”以高薪为诱饵招聘了大量不知情的小白,在事发后,很多人不仅连拿不到当时承诺的高薪(有的即使拿到了,也被当成赃款被要求退回),还被卷入刑事诉讼的风波。

最后简单总结一下,无论是P2P平台老板还是从业人员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关键的问题点在于“资金池”以及资金去留,牢牢守住这两个点也就守住了刑事犯罪的底线。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转载请注明: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上一篇:【刑辩关注】刑辩律师不得不学习的刑事侦查技巧及思维

下一篇:【实务干货】资深刑事律师谈会见注意事项

相关文章:

刑事实务|严打态势下走私冻品辩护方向(附定罪量刑、法律法规)
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合规 · 外贸行业|账户被冻结后该如何应对
从95份不起诉书,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12个不起诉辩点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