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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 | 中晋非法集资案之“警世钟”

来源:肖飒lawyer   作者: 肖飒  时间:2016-04-08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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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近日,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第二天,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晋”)于4月6日被宣告正式倒下......种种迹象显示,中晋倒下与其业务模式涉嫌非法集资密切关联。而中晋公司非法集资事件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敲响了警钟。


【关键词】 非法集资 中晋非法集资事件 中晋业务模式 诈骗 


中晋非法集资案之“警世钟”
     
上海市政府官网4月5日发布《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第二天,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晋”)于4月6日被宣告正式倒下。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同日通过微博指出其已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中晋系”相关公司进行了查处:“经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种种迹象显示,中晋倒下与其业务模式涉嫌非法集资密切关联。
     
我们可以在曾经的一纸判决中觅得中晋业务模式的蛛丝马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3401号判决书载明: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莫某某在担任中晋公司客户经理期间,谎称为被害人蔡某某购买中晋公司的理财产品,并谎称不签合同可省去手续费,以代蔡某某转交理财款给中晋公司为由,骗取蔡某某转账至被告人莫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人民币50,000元,占为己有。期间,被告人莫某某为骗取蔡某某信任,向蔡某某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110元,谎称系理财产品利息。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莫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有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人孔某某的证言,理财合同,账户明细,汇款凭证复印件、收条复印件、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后法院以诈骗罪对莫某某定罪处罚。




      
抛开这桩诈骗案件本身,我们发现中晋的业务模式并不能称得上规范:中晋公司利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依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确实已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系列罪名的总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纯正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指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当然,行为人为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通过互联网所犯的虚假广告罪(我国《刑法》第222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国《刑法》第224条)、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225条)等罪名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周边罪名。
      
目前,针对中晋公司非法集资的进一步案情尚未公开,我们将密切关注中晋公司非法集资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将中晋公司非法集资事件作为研究的标本进行分析。但是,我们要指出,中晋公司非法集资事件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敲响了警钟。虽然中晋公司不是互联网金融公司,但是多数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却与中晋公司一样以“线下推广”作为业务发展形式。
诚然,线下推广在获客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但该种形式却极大地削弱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平台属性,将互金公司推向了涉嫌非法集资的边缘。以网贷行业为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持网贷平台的中介属性,防止网贷平台陷入“卖方”困境。

中晋公司创造的所谓“盛景”俨然落幕,互联网金融行业却需要通过借鉴失败的教训走向繁荣。希望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能从自身做起,自伊始就不要沾染原罪,不要让互联网金融结出“毒树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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