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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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盈科深圳律所 翟振轶律师
案件简介:
被告人曹某某系韩国人,2000年来深圳工作,被害人是其租住小区便利店员工。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2日23时20分,被害人在便利店上班时接到被告人电话,要其送一箱矿泉水到家,被害人将矿泉水送到被告人住所后,被告打开门将被害人拉进房间,对被害人进行强吻、强摸,并用下体隔着裤子顶被害人的下体,便利店另外员工见同事长时间未回,通知了店主,店主去被告人住所敲门,被害人哭着开门并诉说被非礼,店主随后通知其丈夫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现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判决无罪。
办案过程:
被告人一审阶段先后换过三个律师,一审判决后家属经人介绍找到我。我会见被告人的时候,被告人否认控罪,根据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述,我按时向原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被告羁押期限很快届满离开看守所,我和被告人进行了多次详细沟通,虽然被告人否认控罪,但我无法内心确信其无罪。首先我要求被告人带我去其租住的小区及便利店,而原租住房间已经被房东租给了别人开养生馆,我还是想办法进去看看。我拍了便利店的照片,仔细观察相应监控探头的方位,跟着被告人重走当时的路线,进入现场。通过对现场情况的直观感受,结合被告人的描述,我认为被告可能无罪。接着,我完成了所有案卷的拍照,包括视频监控,反复阅卷,反复观看视频监控,制作阅卷笔录。通过阅卷,发现案件证据中存在的一些疑点和矛盾,充分准备质证意见,至此,我确信被告人无罪。提交二审辩护词时,同时提交要求开庭申请书,要求被害人、证人出庭申请书,并提供便利店照片及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二审开庭前,我对被告人进行了辅导,介绍开庭的程序,要求被告人实事求是地回答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开庭时,检察官、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但证人、被害人没有出庭。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每一份证据,都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最后发表了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词,检察官最后建议,本案发回重审。
重审前,进一步完善质证意见、辩护词,继续提交申请要求证人、被害人出庭,继续提交二审提交的证据,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庭审程序及安排。庭审中,依然针对每一份证据发表详细质证意见,坚持做无罪辩护。最终,历时三年,获得了这份无罪判决书。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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