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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随着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制毒技术的发展,当前,涉案毒品逐渐衍生出新的种类和形式,“红冰”、“一号胶囊”、“阿拉伯茶”、“浴盐”……,这些普通人听起来陌生的名字逐渐成为毒品的新名头。毒品犯罪手段、方式、贩卖渠道等都开始趋向复杂化、隐蔽化、专业化。去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批捕、起诉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毒品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毒品犯罪形势仍然严峻
据广东省检察院侦监部门负责人介绍,虽然近年来广东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不断加强,但毒情仍然严峻。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32130件38920人,同比分别上升8.85%和9.87%;提起公诉34737件41614人,同比分别上升18.67%和18.41%,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已居各类犯罪案件首位。
从2015年办理案件情况来看,广东全年共捣毁制毒窝点262个,数量居全国第一,占全国捣毁数量的41.1%。该负责人介绍,“这一方面是因为历史原因广东制毒窝点本身相对较多,另一方面也和执法司法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有关。”如香港籍犯罪嫌疑人林某和陆丰籍犯罪嫌疑人李某共同密谋实施的走私案,一次就查获2吨毒品。2015年底,国家禁毒委将汕尾市陆丰市和广州市白云区列为挂牌整治地区,另外还有一些地区被列为警示地区。目前,从全国整体上来看,广东仍属于毒品辐射集散突出地区,虽然去年以来该地位开始下降,但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由于广东冰毒、氯胺酮价格仍低于其他省市,造成省内的毒品流向全国所有省市和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时,在粤从事涉毒犯罪的人员结构也涉及全国除西藏以外的省份和全国4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2015年为例,全年从广东流出的毒品案件2586宗,全省在办案中抓获外省籍毒品犯罪嫌疑人13222人,占同期抓获毒品嫌疑人总量的35.6%。
制毒窝点向农村转移
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许多制贩毒人员开始把制毒场所向禁毒力量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转移。农村偏远、隐蔽、空旷的地理环境,既为制毒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为公安机关发现和打击毒品犯罪增加了难度。如在河源市龙川县丰稔镇发现的特大制毒窝点,该窝点地处位于深山,且犯罪嫌疑人布置了至少3处暗哨,办案人员通过多次乔装进山才最终锁定该窝点,现场缴获毒品K粉100多公斤、半成品963公斤。同时,一些地区制毒贩毒犯罪呈现家族化特征,如汕尾市院办理的洪某等七人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该案是典型的家族式毒品犯罪,成员均是兄弟、兄妹、郎舅、父子关系,有的负责购买原料,有的负责制作毒品。有的负责销售,形成家族式一条龙制度贩毒链条,该案现场查获毒品成品合计为 3300 多克、毒品半成品数量达5吨、麻黄草共计 6吨、麻黄素34公斤。
新型毒品犯罪不断增多
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依然存在,但随着制毒技术的发展,新型毒品不断出现。广东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发现,奶茶粉、开心水、麻古、恰特草、摇头丸、美沙酮等各种化学合成类新型毒品不断出现,特别是近几年又出现了“红冰”、“一号胶囊”、“阿拉伯茶”、“浴盐”等最新型毒品,并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这些毒品制作简单、隐蔽,运输安全性高,吸食方便,收到吸毒者的“青睐”,但其危害相对传统毒品却有过之而无不及。如阳江市海陵警方在查处的一个聚众吸毒窝点中搜查出一种看似平常喝茶的小包装茶叶,味道非常的香,冲进饮料里面喝的话,完全感觉不出是毒品,但经过调查试验后发现,该毒品相比类似的毒品“摇头丸”来说,效果持续时间更长,对吸毒人员诱惑更大,更加容易上瘾。吸食者会产生严重幻觉,并出现性冲动和暴力倾向,非常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该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型毒品一般属于混合型毒品,虽然生产成本低,但售价却往往高于同等质量的成品毒品。处于混合型毒品销售末端的利润一般可达25%以上,贩卖该类毒品的上游利益则高达数倍甚至数十倍。不仅如此,相对于传统毒品,这些新型毒品的制作流程相对简单,不需要化学方法、专业工具,更不会产生容易暴露的有害废气、废水,整个过程在居民楼住所就可以完成。如果没有知情人士举报或在贩卖毒品时被抓,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非常大,社会危害性也更强。
侦查取证难度大制约办案质量
该负责人介绍,随着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毒品犯罪的流动性、隐蔽性、组织性显著增强,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获取证据难度大。从司法办案实践来看,在很多情况下,口供往往成为毒品犯罪中使用率最高的证据,特别是一些现场没有缴获毒品的案件。同时,个别地区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环节相对薄弱与滞后,有的案件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不存在、没有缴获,或者犯罪嫌疑人翻供,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难度大,最终因证据问题无法批捕、起诉。另外,有些有成案潜力的线索没有被充分发掘或者深挖,造成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的流失,有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但最终也因证据形式、证明力等问题被降格处理,影响了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还有随着轻刑化的趋势和减刑制度的发展,有些情节恶劣的毒品犯罪分子被从轻处理,以致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卷土重来,再涉毒品犯罪领域。如在广东扫毒专项行动中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卢某,就曾在2011年11月份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再如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也曾因伙同他人制造毒品冰毒1389千克于2004年被判处死缓后服刑不到10年即被释放后,又重新进行涉毒犯罪。
另外,由于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犯罪构成的要求,如果从某犯罪嫌疑人身边或者住处、或者某特定部位发现毒品,该嫌疑人必须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哪些物品是毒品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难以认定其构成毒品犯罪,特别是对一些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他矢口否认上述行为,有的辩解为自己买来吸食的小量毒品,同时又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只能从轻认定其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实践中此类情形频发。比如,执法人员经常在出入境口岸、机场、车站、邮局等检查点查获行为人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的毒品时,行为人常常否认自己知道该物品是毒品,往往辩称是受他人或者朋友所托,帮助他人携带、运输、邮寄这些物品,自己不知道物品中的真实内容,有的只是贪图小便宜想赚取一些手续费或者好处费等。如广州白云区检察院办理的日本人樱木琢磨涉嫌运输3公斤冰毒案及江门市院办理的何某演先后7次受人雇请携带毒品出入境,前往印度、菲律宾、泰国和香港等地,后又邮寄597克冰毒往澳大利亚,涉嫌走私毒品案等,行为人均否认自己明知所携带或者邮寄的物品是毒品,同时又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导致案件批捕、起诉过程中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定难度大。
多措并举促进办案质量提升
该负责人表示,毒品犯罪不但要靠铁腕打击,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尤其是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为推动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广东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省法院等相关部门共同签署《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的意见》等制度文件,对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促进毒品案件的办理。
同时,为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广东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毒品案件的长效工作机制,在办理具体的毒品案件过程中,一方面适时介入、引导侦查,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建立了毒品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特别是附条件批捕的案件,通过发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等形式确保证据的及时补充完善,定期了解退查案件的补充侦查情况。同时,全方位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对于毒品犯罪中的漏犯依法追捕、追诉,对于漏案及时督促移送和监督立案;强化审判监督力度,对量刑畸轻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抗诉;切实开展执行监督,规范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适用,杜绝“前门进,后门出”等现象,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衔接和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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