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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部门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自2015年“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更是把食品安全治理的目标、手段、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新时期食品安全铸就了坚实的法治屏障。12月8日上午,广州中院召开广州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广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廖荣辉,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赵俊对广州法院近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广州市两级法院还集中宣判了四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
网络供销假茅台酒
三被告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案情:被告人康静谦、康文谦、王昱涵伙同同案采购回无授权证明文件的假冒某知名茅台酒、知名茅台王子酒供应给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在网上销售。2015年12月,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向消费者召回部分已销售的上述酒类。经鉴定,其中1462瓶知名茅台酒、411瓶茅台王子酒及234瓶知名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46710元。
荔湾法院依法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康静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康文谦有期徒刑徒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昱涵有期徒刑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焦亚硫酸钠泡水浸马蹄销售牟利
档主获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
案情:被告人毕跃荣于2016年在荔湾区中南街赤岗西某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档口,为使去皮马蹄色泽鲜艳和延长存放时间,违规将焦亚硫酸钠放入水中浸泡去皮马蹄,再进行销售牟利。2016年6月30日,民警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毕跃荣,并查获去皮马蹄75斤(已销毁)和白色粉末1瓶。经检验,缴获的去皮马蹄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310,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荔湾法院依法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毕跃荣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发布会现场同步直播荔湾法院的宣判
焦亚硫酸钠泡水浸马蹄销售牟利
档主获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
案情: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杨传秀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海南赤岗西某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档口,违规购买添加过二氧化硫类物质的去皮马蹄,并将其与正常马蹄混合浸泡再行销售,已达到保持去皮马蹄色泽鲜艳和延长存放时间的目的。当日,民警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杨传秀,并当场查获去皮马蹄52斤,经检验鉴定,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
荔湾法院依法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传秀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向病人推销无批文号假药
医师及助理均判处缓刑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2015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徐延霞受被告人王顺江电话指使,携带名为“强脊丹”的胶囊1瓶至广州市天河区新塘新园大街某间花店门口,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熊某某。后被害人熊某某怀疑该药品为假药即报警求助,当日公安机关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共同查获“补肾健腰丸2号”23瓶共计4600粒 、“补肾健腰丸3号”64瓶共计12800粒、“补肾健腰丸4号”30瓶共计6000粒、无标签胶囊79瓶共计7900粒。公安机关现场将被告人徐延霞抓获归案,并缴获赃款人民币150元。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王顺江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检验,涉案药品色谱中未检出依法不得检出的与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阿司匹林、保泰松等对照品保留时间相同的色谱峰,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
经鉴定,涉案药品的标签上均明确宣称了其相应功能疗效,并有用法用量和禁忌,符合《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但该药品无任何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或保质期标识,依法按假药论处。
据了解,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王顺江时任广州市天河区某医院康复科主治医师,被告人徐延霞时任广州市天河区某医院康复科病房助理。期间,被告人王顺江、徐延曾为被害人熊某某治疗脊柱炎疾病,多次向其销售治疗药物。
天河法院依法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顺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延霞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王顺江、徐延霞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发布会现场同步直播了天河法院的宣判
广州法院近三年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总体情况
三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形成了持续打击的高压态势,通过积极发挥刑事司法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为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犯罪形式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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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犯罪比例超八成
典型案件:海珠法院审理的石小雄销售假药一案,石小雄在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海珠区某街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力加力”、“美国战神”等药品。查获的11种药品,其中6种药品被认定为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其中5种药品被认定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依法均应以假药论处。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石小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审维持原判。
2、食品犯罪主要涉及市民日常消费的种类
典型案例:天河法院审理的冯波等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2011年11月始,同案人徐建红在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天河区凌塘村某楼房作为生产凉皮、红油等食品的作坊窝点,雇请被告人冯波等3人在生产红油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壳并向市面出售食用。案发时现场查获罂粟壳7千克、红油112桶。冯波等三人在生产红油食品过程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3、利用网络、快递物流快速销售,犯罪手段日趋多样、隐蔽
典型案例:越秀法院审理的姚沛涵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姚沛涵在广州市增城区某镇开设了冰涵百货店,并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名为“冰冰美容瘦身终点站”的网店,销售“康婷纤维素减肥胶囊”等保健食品,通过快递寄售。被害人潘某购买服用后出现腹泻、呕吐等不适症状遂报案。经检验,上述“康婷纤维素减肥胶囊”含有国家禁止食品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属有毒、有害食品。鉴于其销售数额较少且有坦白、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4、家庭作坊、“产、供、销”整链条,共同犯罪中组织化特征明显
典型案例:白云法院审理的齐宝江、童志明等8人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一案。2009年底开始,被告人齐宝江租赁本市白云区神山镇和钟落潭镇出租屋设立制假地下工厂,购进制假所需的机器及原材料,组织其余被告人在该厂生产“VIP增大丸”等壮阳类保健产品及“SEARLE”等假药。
该团伙分工明确,由专人负责安排生产、操作机器生产、包装出售、运输等环节。案发时,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VIP增大丸”、“蚁力神”等壮阳类保健产品共计50多万盒。
“SEARLE”、“PROPECIA”、“XANAX”三种假药共50万粒、各种外包装盒及各种制假机器等涉案物品一批。经检验,现场查获的“VIP增大丸”、“蚁力神”等产品中均检出“枸椽酸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盐酸西布曲明”等化学药物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经鉴定,销售单据的销售金额为2200467元,现场扣押的产品价格为301080.67元。
经审理,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罪名对各被告人数罪并罚,主犯齐宝江获刑十八年,其余被告人分获三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被告人年龄低、文化水平低的“两低”特征明显
审结的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为80后、90后人员,且文化程度不高,多为高中以下。此类被告人因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而被雇佣参与生产销售的某一环节,在共同犯罪中案件,多为从犯。如海珠法院审理的李鹏等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四名被告均为80后文化程度初中以下人员。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与市民权益息息相关,
看到上面的数据和案例,
小心脏是否开始担心起来,
咱们身边的食品药品隐患呢?
J君再带你看一组数据: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赵俊为大家专业解答:
上述数据主要体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判处刑罚上,广州法院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形式政策,分化瓦解,对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主犯或骨干分子处重刑,其他参加人员处轻刑。二是广州市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问题采取的是“抓早、抓小”,全方位打击的工作措施。同时依据相关法律,生产、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均属于行为犯,一旦发生此类犯罪行为即可依法予以打击追究刑事责任。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行为构成既遂,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处罚。综合从具体刑罚判处的情况上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据显示占比较大,也正是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相关部门自“源头上”全方位打击所取得的较好效果。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广州两级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
★ 配强审判力量,广州中院指派业务素质高、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此类案件。
★ 加大对帮助犯及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扫除滋生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
★ 依法用从重从严审判,提高犯罪分子违法成本。定罪上从重,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牵连或竞合关联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上从重,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 严格适用缓免刑,只有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初犯或从犯的被告人(多为打工人员)才依法适用缓刑。
★ 积极适用禁止令。对一些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审结案件中,适用禁止令的案件有142件。
★ 加大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 强化两级法院联动的效果,集中审判处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
★ 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打击合力。广州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食药监管局联合设立了食品安全鉴定专家库,聘任22名食品安全专家,为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提供检验鉴定结论认定、危害评估、相关依据等技术保障和理论支持,确保认定标准统一,准确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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