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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导读】2014年至2016年,广州市法院新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一审新收案件为254件,其中电信网络诈骗案占14.89%。电信网络诈骗严重侵犯公众的财产安全,加大对这一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是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际,向社会通报了该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据广州中院通报的数据显示,电信网络诈骗常见的套路多达 30 余种,诈骗领域涉及金融、电信、社保、物流等各行各业。
诈骗团伙:层级严密分工配合
2012 年 7 月,被告人李涛、唐一云共同出资成立广州市韵之魅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并由李涛的弟弟李波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李涛负责公司日常全面经营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后勤、采购及发货、监听、行政等其他部门。
李波购进大量 " 三无 " 产品后,网络组人员通过设置关键字进行百度推广、盗用他人网页宣传本公司产品、在问答网站上用自问自答等方式,通过网络虚假宣传该产品功效;当客户看到相关宣传并有兴趣深入了解时,话务组人员根据固定的 " 话术剧本 " 向客户夸大宣传产品效果,推销产品;当客户从话务组人员处购买产品后,回访组人员按照 " 话术剧本 ",假扮专家、指导老师 " 指导客户使用产品 ",以客户身体原因需要排毒等借口继续推销产品;当客户发现产品无效要求退款时,公司以退款需要交税、保险理赔要交钱等理由进一步要求客户汇款。公司另设置监听部,监听销售人员的电话录音以确保 " 话术剧本 " 落实,防止销售人员泄露公司真实地址;设置短信助理组负责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的交流沟通;设置跟单组、仓库组以确保货物管理、发货及物流信息。2015 年 5 月至 8 月,共有 188 名被害人报案称被骗货款共计 119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遂以诈骗罪对李涛等 4 名公司管理人员判处十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其余被告人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点评
本案为团伙犯罪,诈骗团伙具有严密的层级组织和周密复杂的分工配合机制,以极低价大量购进伪劣保健产品,在非法获取被害人信息后,通过网络虚假宣传、冒充客服回访、假扮专家教授诈骗推销等形式层层设骗,高价出售假冒伪劣药品,骗取被害人钱财。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涉案人员较多,且具有递进式的层级体系,运作方式上也日趋成熟,逐渐发展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产业链,呈现产业化发展、企业化运作的趋势。犯罪团伙有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与运作方式,各个环节、岗位均由专人或专业团队负责,且各个环节之间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呈现出领导阶层幕后化、参谋阶层智囊化及执行阶层雇佣化的特点。
群发诈骗:数额不定亦难逃法网
2013 年 10 月 24 日,被告人王宝界、王贵平受人指使,未经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许可,驾驶小汽车至广州市辖区内,使用车载伪基站设备,擅自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频率发送 " 工行提示:你的电子密码器已于今日过期,请速登录我行网站 www.icbcmmp.com 进行升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95588]" 的诈骗短信。至 10 月 25 日下午被抓获时止,二人共发送上述诈骗短信共计 55 万余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宝界、王贵平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王宝界、王贵平属犯罪未遂,其二人被雇请参与犯罪,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以上情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4000 元。
法官点评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常使用电话群拨、网络短信群发等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次数多,行骗面广,诈骗数额难以完全查清。对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不因犯罪数额无法认定而放弃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只要发送诈骗信息 5000 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 500 人次以上,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 " 其他严重情节 ",以诈骗罪(未遂)进行定罪处罚;对发送诈骗信息 5 万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 5000 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进行处罚。
关联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2014 年 6 月初,被告人蒋桂林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八巷,接受外号 " 老板 " 的人提供的 3 张居民身份证,后冒用其中 " 李文豪 " 的居民身份证,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农村商业银行申领 10 张信用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桂林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蒋桂林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以上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
法官点评
对明知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仍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账号、手机改号软件、伪基站设备,或帮助犯罪分子取款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以诈骗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且手段行为牵连其他犯罪的,按照牵连犯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无诈骗故意,不知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但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的其他关联犯罪,如提供信用卡给诈骗分子用于取款、买卖信用卡信息、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非法信息等行为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上游犯罪:源头打击震慑犯罪
2016 年 3 月 25 日至 28 日,被告人许惜彬利用其在广州市硕泽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客户服务员的工作便利,将该公司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私自下载后,通过网络多次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 3 万多条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450 元。后其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惜彬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许惜彬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
法官点评
电信网络诈骗的精准度和成功率不断提高,症结在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够,公民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诈骗。对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修订以来,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理了 6 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对一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监禁刑,对此类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破解电信网络诈骗套路
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案件,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形式层出不穷,据广州中院通报的数据显示,电信网络诈骗常见的套路多达 30 余种,诈骗领域涉及金融、电信、社保、物流等各行各业。许多犯罪分子还会根据社会热点、潮流、政策等信息,针对不同职业和年龄段的人员,精心编造虚假信息设计骗局,令人防不胜防。
广州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合议庭,注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从源头上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打击。
一方面,他们用好用足法律,认真做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审理工作。
一是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力度。对电信网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只要发送诈骗信息 5000 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 500 人次以上,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 " 其他严重情节 ",以诈骗罪(未遂)进行定罪处罚;对发送诈骗信息 5 万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 5000 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进行处罚。二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累犯、惯犯、职业犯等加大刑罚惩处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协助追赃、积极协助抓捕的偶犯、从犯注意教育感化,依法从宽处理。三是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依法加大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剥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 " 重操旧业 " 的物质条件。
另一方面,法院从六个着眼点入手,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犯、牵连犯、竞合犯等关联犯罪的打击。
其一,注重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犯进行打击,对明知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仍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账号、手机改号软件、伪基站设备,或帮助犯罪分子取款的,以诈骗罪的共犯(帮助犯)进行定罪处罚。以诈骗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且手段行为牵连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理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定罪处罚。
其二,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提供或买卖信用卡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取款的,没有明知对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故意,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其三,对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没有证据证实确实实施了诈骗取款环节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非法持有他人数量较大的信用卡,也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犯上述罪行的,从重处罚。
其四,对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移动通信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发送非法或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进行定罪处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理竞合犯原则,从重处罚或以法定原则处罚。
其五,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
其六,对于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自然人单位,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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