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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详谈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来源:律伙伴   作者:刘凤科  时间: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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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1.侵占罪成立的三种情形(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行为内容是变占有为所有,其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属于亲告罪): 

1)将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物)变占有为所有。将对方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是否成立侵占,理论上有分歧。 

2)将非基于所有者本意脱离所有者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占有的财物(即遗忘物、埋藏物)变占有为己有。遗忘物、埋藏物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关于死者的占有: 

第一,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第二,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如果是在死者家中,由于其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行为人成立盗窃罪;如果是在野外,事后行为人回到现场取财的,或者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都成立针对遗忘物的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杀人后随即临时起意拿走死者财物的,理论上存在成立盗窃罪或者侵占罪的不同观点。 

3)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当作遗忘物、埋藏物“变占有为所有”(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2.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行为人侵犯财产时财物究竟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3.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 

4.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

1)任何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实际事务的人,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将其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 

2)职务侵占罪与侵占、诈骗罪、盗窃罪等不是对立关系,可谓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即只要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盗窃或者诈骗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就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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