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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和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犯罪嫌疑人周某、男,1964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出生于北京市,户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被批准逮捕。
辩护人金鑫、高彩虹,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情介绍
周某于2016年8月在北京一酒店帮助朋友办理登记入住手续时,被突然出现的北京市某区公安局民警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带走,开始周某一脸懵懂,细想自己一直奉公守法,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啊,直到在看守所见到远从千里迢迢的广州赶来越秀区经侦大队的民警,才被告知是十二年前自己帮朋友办理的一件事引发的,事情还得从一名国民党将军抗日名将韩某英说起。
韩某英,1892年出生于海南文昌市,黄浦陆军小学毕业,武昌陆军第二预备学校毕业,保定军官学校第6期毕业,历任国民革命军少将师参谋长、第四军参谋长、第五十九师中将师长、中央军校第四分校中将主任、第三十六集团军副总司令、第四集团军副总司令、1947年冬任广东政府委员兼第九行政督察专员。抗日战争爆发后,率部赴上海对日作战,参加了著名的淞沪会战。1950年1月,国民党政府成立海南防卫总部,韩汉英任副总司令兼海南补给区司令。海南解放前夕,随驻岛军队去台湾。1966年病故于台北,终年71岁,属国家统战对象。
韩某英在广东省越秀区有一处房子,产权登记在其子韩某元名下,去台后被广州市房管局代管,广州市军区使用至今。韩某英去世后,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逐步改善,韩某元经常往来大陆探亲访友,对祖国的繁荣昌盛日感欣慰和骄傲,老年即向往定居大陆,并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写信请求归还其广州的房产,定居于此,以其有生之年为祖国统一竭尽全力。
韩某元在2005年即委托了李某和黄某办理此事,黄某又找到了陈某,而本案被控涉嫌合同诈骗的周某即是陈某多年的朋友,陈某知道涉案房产现在是由广州军区使用和管理,而周某自幼参军,军校毕业,父母均是军人出身,因此不远千里从广州去北京找到周某帮忙,周某听后觉得能为国家海峡两岸统一做一点点绵薄之力,也同情和愿意帮助韩某元老先生,但周某当时已经转业,并没有马上承诺办理此事,而是找到当时时任中国新闻报主任的朱某咨询此事,朱某在党中央和政府机构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办理过大量的类似事宜,朱某研究后称可通过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处信访要求办理此事,韩老先生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如得到全国人大信访办同意的函件,广州市军区后勤部及广州市房管局那边就都会配合办理,朱某还承诺他就可以办成此事,由他亲自去全国人大信访办公室的领导办理,但是需要活动经费。
周某向陈某、黄某、李某转告后,陈某、黄某、李某均表示同意由朱某去办理,李某负责的事务较少,但是愿意承担活动的经费,李某、黄某与陈某签署了合作协议,李某后陆陆续续交给陈某一百五十多万,而陈某自留了几十万,再转交给周某,周某除扣掉北京往返广州的住宿和交通费外全部交给了朱某,没想到周某一直信任的这位好朋友朱某却悄无声息地在背后捅了他一刀。
在十一年后经侦大队民警告知了周某,周某才得知了真相。怎么回事呢?原来朱某去全国人大常务会办公厅信访处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找相关负责领导申请函件后,给了周某两份真实的政府文件和两份假的政府文件,二者区别主要在假文件上加多了一句话:“如属实,请返还”。对于政府文件并没有专业辨别能力的周某,同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从未怀疑过朱某,将真假文件都转交给了陈某、黄某和李某,却因此反遭诬陷。事情进展到后面没有实质进展,而李某已没有能力再承担活动经费了,于是陈某即告知周某,停止办理。事情就一直被搁置直到李某后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知道了其中有假文件,于是向公安局报案,称被诈骗金额193万元。于是陈某、周某涉案。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争议焦点是,其一、周某是否有诈骗的故意?虚构事实的两份假文件是不是周某做的?现有的证据是否充足?是否存在合理怀疑?其二,周某涉案的犯罪数额到底能够确定的是多少?
四、双方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初步认为,周某构成犯罪,但是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辩护律师金鑫通过多次会见周某,仔细了解案情经过,并经过认真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后,发现周某确实是被诬陷和冤枉的,两份假文件都是朱某交给周某,周某再转交给陈某和李某的,周某也从不知文件中有假的,直到被逮捕后经侦告知才知道,也没有客观的证据证明周某收了李某多少钱,因此犯罪数额无法查清,但是对周某极为不利的情况是,周某在侦查笔录中除了承认收受款项几十万又承认了一个客观事实,就是假文件都是经他手交给陈某、黄某和李某的,但又否认了一个主观事实,就是假文件不是他做的,是朱某给他的,而陈某、黄某和李某这三人在询问笔录中全部声称从不认识朱某,负责办理政府文件的是周某,从来没有朱某这个人参与,而经侦查机关调查,朱某已于2007年去世,也死无对证。
五、辩护结果及理由
接受委托后后,辩护律师马上与广州市越秀区经侦大队经办警官取得联系并当面提交证据材料,以及因同案犯陈某已被取保候审也应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是经办警官明确回复并出具书面文书,不予同意取保候审,并说,陈某被取保与周某无关,并一再劝说律师不要相信周某的谎言,劝其早点认罪,赔偿受害人李某的损失,减轻刑罚。辩护律师耐心听完后,表示不能认同经办警官的意见,并据理力争,向经办警官提出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的意见,并当面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但是经办警官坚持不予接受。经两次退查后,公安机关依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建议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八次会见周某,三次向侦查机关提交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又三次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公诉科经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两次以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最后时刻,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最后一份法律意见,重点指出三点:
第一、目前所有的证据都不能确定涉案假文件是周某做的,存在合理怀疑。即便朱某虽被证实已经死亡,但是不能因其死亡就确定假文件不是他做的,朱某制作假文件实施诈骗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大,不能因其死亡就排除这种可能性,朱某死亡是一个客观意外,客观意外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周某承担,如检察院判定周某为朱某的替罪羔羊,那可能又会造成历史中的一个冤案。
第二、周某的犯罪数额无法确定,没有证据证明周某从中获利的确切数额,涉嫌犯罪数额无法确定就不能够确定周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周某在此案中并没有获得利益,除了口供,也没有客观证据证明陈某到底给了周某多少钱,而陈某、黄某、陈某、周某对此问题的口供都不一致,无法采用。
本案定罪的关键两个问题,一个是假文件是谁制作的,一个是周某涉嫌犯罪的确切数额,都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仅有口供,而且陈某、李某、黄某、周某的口供不一致,依法应认定周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朱某和陈某才是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合理怀疑,依法应当不予起诉。
六、案件结果
2017年6月15日,在到达审查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早上,周某心里一片悲鸣之声,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准备锻炼好身体应对长期的法庭诉讼,突然被管教叫出来,还以为是检察院提审,没想到出来见到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笑而对其言:“周先生,您自由了,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起诉,您现在就被无罪释放了!”原来在前一天,辩护律师接到了经办检察官的电话通知,并协助其一起到看守所办理了释放手续。周某从待了二百七十多个日日夜夜的看守所走出来,如重见天日,重获新生。对金鑫律师万分感谢,铭记终生,热泪感慨要好好珍惜生活和陪伴家人。
七、案例评析
第一、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有坚定的信心和百折不挠的勇气。当事人身陷囹圄,茫然焦虑,家属更是像热锅上的蚂蚁,急得团团转,所以他们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辩护律师身上,这是一份责任,更是沉甸甸的压力。其实在我们辩护律师经办的刑事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并不是疑难杂症,不需要高精尖的专业理论探讨,也不需要太高超的辩护技巧,需要的仅仅是坚持。这就需要我们辩护律师自己的内心强大,这样才能克服当事人和家属方面的压力,以及办案机关给我们的无形压力。
第二、刑事律师要善于沟通。首先是要善于跟当事人和家属沟通。很多律师都会埋怨家属,为什么不理解律师,都已经告知案件进展了,为什么还要隔三差五来“骚扰”律师。这需要我们换位思考,用医者仁心的态度去安慰他们。另外,要用我们冷静、理性的力量去感染当事人和家属,让他们在漫长的司法程序中,始终信任我们,跟我们一起坚持下来。周某在刚被羁押时并不相信律师的能力,认为一旦逮捕就会被定罪,律师的意见公检法都不会理睬,只有钱和关系才能解决案件,但是最终事实证明了他的观点是错误的,律师的能力和作用帮助他扭转了命运。本案的处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犯罪嫌疑人虽然坚称是无辜的,但是经历了9个月的内心折磨,似乎也快灰心绝望了。但是律师不断的安抚他的情绪,去给他讲古今中外的励志故事,让他继续积极乐观的面对。坚持下来。其次是要善于跟办案单位进行有利、有礼、有节、有效的沟通,积极的表达律师的辩护观点,不放弃任何一次可能的沟通机会,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约见经办检察官,当面陈述意见,可能比只是书面沟通的效果要好。
附裁判文书:
作者:金鑫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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