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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成功案例|失足女裸身惨死,嫖客如何证明清白? ——肖某涉嫌故意杀人无罪案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金鑫  时间: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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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相继平反,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高平案、陈满案、陈夏影案、许金龙案、江西乐平案等等,老百姓拍手称快,“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口号更加深入人心,法律界人士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进一步提升。有学者说,制造一件冤假错案,可能只需要某个地方甚至是偏远地区的司法机关的几个人,而平反一件冤假错案,却需要举全国之力,需要众多侠道仁心、文武双全的辩护律师的努力(其中为聂树斌案奔走呼吁的律师达到数百位)。简单回顾上述案件就可知,这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均是故意杀人案,如果真凶再现、亡者归来,那么就直接证明此前的判决是错误,冤案就一定能平反昭雪,但是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

虽然暴力类犯罪案件不是笔者的主要代理方向,但是即使是再小的冤案,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情。而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只要遇到确属冤屈的案件,辩护律师都应当挺身而出、伸张正义。

本案是一个拯救蒙冤者的成功案例。也是辩护律师因积极辩护,调查取证而取得最终胜利的经典案例。在辩护律师介入后,果断出击,直中要害,数天之内查找到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作案时间的证据,争取到侦查机关在没有报送批准逮捕时就主动撤销案件的结果。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7日深夜,身在湖南老家的肖某早已进入梦乡,突然一阵“砰砰”的爆炸声将肖某全家人惊醒,转眼间门窗全部被砸开,室内被探照灯照得宛如白昼。惊慌失措的肖某躺在床上还没有反应过来,就被犹如神兵天降的一队全副武装的特警压在身上,冰冷的枪管顶着脑袋,肖某的家顿时乱作一团,屋里小孩恐慌的哭喊声和室外狂吠的狗叫声相互呼应,门内的每一个成年人都被警控制住,窗外挤满了来看稀奇的周围邻居。这不是在拍电影大片,而是真实发生的抓捕逃犯的场景。因为肖某被怀疑是一桩强奸杀人案的凶手,被广州的警方跨省抓捕现场的阵势让周围的人惊得目瞪口呆。一会儿功夫,肖某就被广州警方连夜带走,只留下一连串的疑问给肖某的家人。老实而又内向的肖某,虽然有点固执和偏激,但怎么一夜之间就成了杀人犯?

生活远比戏剧更精彩。事情原来是这样,广州某宾馆里发生一起裸身年轻女子离奇惨死的恶性案件,该女子体内留有精液,但又不像被性侵的迹象,室内没有挣扎打斗的痕迹,却被人用匕首凶残的刺死。更重要的是,该女子没有留下任何身份信息。事发宾馆的视频监控恰巧缺失,因为没有其他破案线索,该无头命案因此沉寂数日。死者体内的精液DNA鉴定报告出来之后,警方手头没法找到任何侦查对象,于是就在各种DNA数据库中进行比对,比对的结果就是本案死者体内的DNA数据与肖某的相吻合,所以警方立即将肖某列为犯罪嫌疑人连夜迅速进行抓捕,于是就发生了上述惊险一幕警方为什么有肖某的DNA信息?原来,肖某此前因其他案件蒙冤入狱服刑,被采集了DNA信息录入警方数据库。

 

【办案过程】

一、疏解家属的情绪

丈夫被带走后,肖某的妻子勇敢的站出来,连夜赶往广州,欲夫鸣冤鼓报不平经人推荐,她第二天大清早就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金鑫律师面谈,情绪高亢又激烈的说,一直以来我对肖某都是严加看管,不让他干这个,不让他干那个,他也都老老实实的听我的话啊!不管是在广州打工还是回家务农,我几乎每整天都跟肖某在一起盯着他跟他出双入对他每天都在我的眼皮底下,哪来时间去杀人?而且他胆子特别小,连鸡都不敢杀,我骂他都不敢顶嘴,怎么可能敢杀人?

看着她霸气十足的神态,辩护律师眉头一皱,但又故意幽默的打压她道,“还严加看管呢!这下把你老公看管到看守所去了,真的被严加看管了!”这一句话拉近了彼此的距离,肖某的妻子噗嗤一笑,脸上的愁容一下子散去。但顷刻间又忧愁的自言自语道,“我老公不知道会不会被打啊?昨晚我亲眼看见带枪的警察把他押走!”看着她的泼辣的气焰已经消散,辩护律师于是耐心安慰她,“根据我的经验,广州的警察办案确实都非常文明,广州的看守所管理也非常规范,不用担心。我很少听到犯罪嫌疑人被打的事。如果他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我会帮他申诉控告的!”肖某的妻子听完后内心得到宽慰,便哀求辩护律师一定要帮忙主持公道。

 

二、真相就是嫖娼

公安内部有条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命案必破。此次警方大动干戈跨省抓捕,势必会严厉审讯,肖某的脾气倔强,可能宁死不屈。警察迫于破案的压力,真有可能刑讯逼供!所以辩护律师怀着忐忑的心情赶紧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

肖某被连夜押解到广州后就立即被讯问,肖某承认事发当天在该案发地宾馆嫖娼,却矢口否认杀人。令人大松一口气的是,虽然肖某一再冤拒不认罪警方没有对肖某刑讯逼供。案的侦查也因此陷入僵局。

根据肖某的描述,案发当天,肖某与妻子在广州火车站内候车,准备乘坐20时05分的火车回湖南老家,第二天参加亲戚的结婚喜宴。在等待火车的过程中,肖某因为无聊就跑到火车站广场闲逛透气,于是遇到了兜售卖淫服务的皮条客。不管出于何种心态,反正肖某是抓紧时间吃了一顿“快餐”,办完事情后肖某赶紧偷偷溜回火车站,还好没有错过火车开动。

辩护律师不解的问肖某,在等待火车的很短的间隙,为什么还要去宾馆嫖娼?肖某犹豫了一会儿后沉吟道,“我老婆整天对我大喊小叫,呼来喝去,我被欺负得实在是很烦恼,所以一有机会就偷偷溜出去自己清净一会儿,那天在候车时也是因为小事情发生争吵,所以我跑到广场上溜达一下,有靓女问我需不需要按摩休息,我一看抓紧时间应该可以赶上火车,就跟着去了。

 

三、找到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踪

辩护律师了解事情的原委后,立即要肖某的妻子当天赶回老家,寻找那次乘坐火车的车是否还有保留。当然,因为时已实行实名制,即使没有保留火车票,也可以调取到实名购买信息。另外,根据以往经验,举办结婚仪式一般都会拍照或摄像,肖某作为亲戚参加喜宴,属于贵,一定与新人有众多的合影,所以肯定能找到肖某当天拍照的相关照片或录像等证据。交代完毕后,辩护律师马不停蹄的赶到案发宾馆现场实地查看,并测量该宾馆与火车站的步行距离。肖某的妻子不负众望,很快找到了上述所有证据。由此便可以证实,肖某在当天20时05分赶上了回湖南老家火车

本案中对肖某有利的因素至少有两点,既没有杀人动机,也没有找到杀人凶器。但对肖某非常不利的证据是其DNA信息与死者体内的精液DNA相匹配,这可以说是铁证如山。但是这只能证明肖某与死者发生过性关系,或者说是肖某曾经出现在现场,但这并不能直接证明肖某有杀人行为。肖某到过现场后来又离开,也就是说被害人肯定是在肖某离开之后死亡。那么只要证明死者是当天20时05分之后死亡,肖某就可以被排除作案怀疑了。

 

四、确定死亡时间

辩护律师将调取到的证据提交给办案单位,并了解《法医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死者的死亡时间。经办人员提审时并没有将这个细节告知犯罪嫌疑人肖某,辩护律师无法从肖某口中得知。当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经办人员没有给辩护律师查阅,但经办人员看到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后也感到非常诧异,该经办人员立即向其领导汇报,经领导批准后与辩护律师进行了简单的当面交流,并告知辩护律师,死者的死亡时间是当天20时至22时然后就想离开,并解释说是要急着去通知肖某的妻子制作《询问笔录》。

辩护律师立即请求再多给三分钟时间,并口头指出,肖某虽然曾经出现在案发现场过,但只是去嫖娼,嫖娼完毕后就去赶20时05分的火车。一般火车开行前十分钟就停止检票,而根据现场勘查,案发宾馆离火车站进站大厅有至少十五分钟的步行时间。而死者的死亡时间是20时至22时,根据我国法医鉴定的技术发展水平和现状,对于死亡时间的判断的准确程度是非常高的。故肖某不具备作案时间,应予立即无罪释放!但是经办人员无法当场答复我,该办案单位在随后的几天也没有任何动作。

 

五、证人出面证实死者为卖淫女

当晚,辩护律师又再次走访涉案的宾馆,千辛万苦终于联系到该宾馆老板,说服他出面去办案单位作证,以利于查明事实原来该宾馆老板为逃避治安处罚责任,故意破坏宾馆内的视频监控系统,而死者是经常居住在该宾馆的卖淫女,社会关系非常复杂,案发当天就有多个陌生男人先后进出死者房间。该宾馆老板当天晚上听保洁员汇报说,该卖淫女的房间里有惨叫声,该老板担心惹上是非,就自己偷偷躲起来了,并让该保洁员报警。事后警察多次找该宾馆老板,他由于害怕自己承担责任,就一直推脱警方不敢配合调查。

 

六、无罪释放

办案单位了解到死者的身份是卖淫女之后,才终于相信了肖某仅仅只是嫖娼的供述,再加上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与肖某坐火车的时间相互印证了肖某没有作案时间,于是在2014年8月15日因证据不足将肖某无罪释放。肖某在被羁押28天后获得自由。

 

【辩点解析】

一、对于冤案要坚信能找到突破口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故意杀人案件对证据的要求非常高,是否有杀人行为,非黑即白,要拿证据说话,没有灰色空间,没有学理解释,也不需要推定。因为简单直接,所以辩护律师往往能做出一针见血、一剑封喉的效果。对于确属冤屈的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只要用心,用敏锐的眼光就一定能发现案情中的蹊跷及缝隙之处用力的把缝隙掰开,形成突破口,然后将有利的证据往里填,这样就能拨开云雾见青天。

 

二、辩护律师要拿证据与办案单位说话

本案中,要想洗清肖某的冤屈,捷径就是寻找当事人不在场的证据,但DNA鉴定意见恰好证明其到过现场。所以就只能寻找肖某不具备作案时间的证据。一般的辩护人可能会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肖某乘坐火车的记录,但是本案辩护律师是自行寻找到火车票并提交,这样可以帮助办案单位更快的作出判断。为了防止办案单位猜测该火车票可能被其他人冒名顶替,辩护律师还提交了肖某第二天在湖南老家参加婚礼现场的照片和视频,以证实肖某回老家的真实性。另外,辩护律师还实地测量了案发宾馆到火车站进站大厅的距离及路线,并绘制路线示意图提交,目的就是测算出肖某离开案发地的最晚时间,帮助办案单位查清肖某离开现场的时间。

本案的卖淫女刚遇害不久,该宾馆的保洁员就及时报警,没有耽误多少时间。法医鉴定意见将死亡时间区间判断在两个小时,实际上是非常保守的判断。但尽管如此,死亡时间也是在20点之后。所以足以排除对肖某的怀疑。辩护律师事后才得知,办案人员收到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后,又当面咨询当时负责现场勘查的民警及本案作出鉴定意见的法医,经反复确认,法医作出明确的回答,虽然不敢精确到几时几分,但法医对尸冷、尸僵、尸斑等系列指标都做了记录或拍照,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肯定是在20点之后。

 

三、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知晓权

本案中的死亡时间就是一个重要的细节,但是肖某却并不知情,辩护律师提出了另经办人员诧异的证据,经过领导批准后才口头得知死亡时间。而这又恰恰是证明肖某无罪的关键点。本案可以归功于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有力及与办案人员的沟通顺畅,但是其他刑事案件就不一定有这么幸运了,因为缺乏制度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均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只是让犯罪嫌疑人在告知通知上签字,而不告诉详细的内容。而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却无权得知鉴定结论的内容。这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地方。辩护律师不知悉鉴定意见的内容,怎么帮助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怎么利用鉴定意见的内容帮助当事人提出无罪的意见?因此辩护律师建议修改相关规定,增加辩护律师提前对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查阅权,即增加一条规定:“侦查机关自收到技术性鉴定材料之日起,应当三日内送达辩护律师,或者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技术性鉴定材料。”

 

作者: 金鑫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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